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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组织:二、民国政权:(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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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民国政府成立后,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 规定,“县为自治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这里实际废除了省县间的道制,奉行省县两级制。但是,省县两 级制在实行过程中,因一省有数十乃至上百个县,难以监督管
理,所以内政部在不破坏省县二级制原则下,拟定了《各省行政  督察专员暂行条例》,于1932年8月6日修正公布。此条例规  定,行政督察专员以兼任驻在地的县长为原则,同时强调专员设  制的临时性质,以此表示仍然坚持省县两级制。1936年6月,行  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10月15日修  正)。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辅助机关,专员须兼  任驻地县县长。这年10月公布的《修正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  条例》,其中规定区保安司令,除有特殊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专  员兼任。1936年10月13日,民国山东省政府分别在临清、聊城  建立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共辖临清、德县、长清、平原、恩县、禹城、齐河、高唐、夏津、馆陶、 武城、清平、邱县十三个县政府。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共辖  聊城、阳谷、堂邑、茌平、博平、冠县、朝城、东阿、莘县、平阴十个  县政府。这时,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除各设1名专员 外,还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科。
抗日战争初期,民国政府规定,专员因兼任团管区司令之行 政督察专员, 一律免兼县长。于此,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不 再任聊城、临清县县长职务。
1941年10月,行政院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 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规定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 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民国山东省政府第四、第六区均按此执 行。
194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春季和夏季攻势中,解放了山 东省的大部地区,其中民国山东省政府第四、第六行政督察专员 公署因全部失去辖地而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