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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组织:一、北洋政权:(二)县知事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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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统治初期,各县行政机关仍沿用清末旧制。1912 年11月26日,临时大总统通令各省暂行划一官吏名称,规定凡 有直辖地方的县、府、直隶厅、直隶州等,其行政长官一律先行改 称知事,开始了统一官名的第一步。
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 官厅组织令》(简称《组织令》),把有直辖地方的府、直辖厅、直隶  州和厅、州等,一律改称县,其行政长官一律改称为县知事,其行  政机关则一律改称为县知事公署。依《组织令》规定,东昌府和临 清直隶州裁撤;将高唐州改称为县,另置临清等县。县制改变后, 山东在原有96县的基础上,改建为107县。各县设县知事公署, 分别隶属于济南、济宁、东临、胶乐4道道尹公署。其中东临道尹  公署所辖县知事公署最多,有29个。它们是:聊城县、堂邑县、博 平县、茌平县、清平县、莘县、冠县、馆陶县、高唐县、恩县、临清  县、武城县、夏津县、邱县、德县、德平县、平原县、禹城县,陵县、 临邑县、东平县、平阴县、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濮县、朝城县、
观城县、范县县知事公署。
1914年5月23日,北洋政府公布《县官制》,其中规定全国 各县因事务繁简,可分设2至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至4 人。依此规定,东临道各县知事公署废除清末旧制4班(捕班、皂  班、壮班、快班)、6房(吏、户、礼、兵、刑、工),设置总务,财政、民  政、司法4科(部分县先设两科、后设4科),另设县劝学所和警  察所,作为管理教育和警政的行政机关。1920年设县劝业所, 1923年各县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同年改劝学所为县教育局。至  1928年4月山东北洋政权结束,东临道各县的县知事公署和县  其它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