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清末称蒙养学 堂,民国初年称蒙养园,1922年(民国十 一年)“壬戍学制”公布后称幼稚园。清 末和民国时期,对幼儿教育虽有明文规 定,但一直不被重视,发展极为缓慢。清 末之蒙养学堂各县均有所设,以临清为 最。但多为农村私塾改称,受教育者多在 七岁以上,实为初等小学教育,非是幼儿 教育之实施组织。至1912年(民园元年) 聊城县在东临道立模范小学内附设幼几 班,接收幼儿30名,阳谷县在城内有女子 小学附设的“蒙养班”,配备幼儿教师两名, 招收3—7岁儿童40名。这两处蒙养班,
才是聊城地区幼儿教育之真正开始,嗣 后,又有几个县在其所办小学肉附设之。 1922年(民国十一年)以后,聊城地区的 幼儿教育才有所发展,聊城、临清、莘县、 冠县、堂邑、清平、高唐、茌平等县先后 相继办起了幼稚园,但入园儿童多不超过 40名,且不正规。至1936年(民国二十五 年);全区各县均有所设,有的仅设一 处,有的多至二、三处。据是年统计,全 区共有幼稚园27处,入园儿童740余名。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日伪 占领区均无幼儿教育之设施,抗日根据地, 在党和抗日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自1944 年5月,始有幼儿教育之揩施。是年3月, 冀鲁豫边区行署在范县(今分属河南省之 范县和山东省之莘县,其原县城即莘县之 古城镇)筹备“冀鲁豫保育院”,5月正 式成立,接受儿童60余名。1945年春,莘
县中牟町村办起了第一个农村幼儿园,有 园舍一座(三间),保育员两名,接纳幼 L20 余名。
解放战争时期,聊城地区已为老解放 区,在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鲁西南时,冀 鲁豫区党政机关迁移聊城地区的范县、阳 谷、朝城一带。为减轻妇女于部的负担,
冀鲁豫行署于1948年又成立了一处保育 院,入院儿童40余名。两处保育院的建 立,为聊城地区的幼儿教育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为发展聊城地区的幼儿教育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至1949年,全区已有幼儿园 20余处,入园儿童达350余名。
附:冀鲁豫行暑1948年关于建立保育 院及入院手续的两个通知之节录
1、1948年5月20日秘字第二十二号 “为通知成立保育院及规定婴儿入院手续 由”通知(节录)
为减轻妇女干部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及有利于其进步。特成立保育院。但因开 始创办,缺乏保育工作经验,及各种条件 之限制,故须分期接收婴儿。兹决定第一 期自本月25号开始接收,所有婴儿入院条 件,手续及婴儿入院时应携带物品,规定 如 下 :
一、婴儿入院条件:
(一)婴儿在二周岁以上,六周岁以 下身体健康、无有疾病者:
(二)凡县团级(包括县妇会主任) 以上或工作历史在8年以上部队营级妇女 干部之婴儿,具备上项条件者,
(三)具备以上第(二)项条件,现在 河南地区(黄河以南地区)工作之妇女于
部,其婴几合于第(- · ·)项之规者,不论 婴儿几个,均可入院。
(四)具备第(二)项条件,在河北 地区(黄河以北地区)工作之妇女干部, 有三个婴儿可送二个,有二个可送一个, 但所送婴儿必须合于第(一)项规定。
(五)合于第( 一 )项规定之婴儿, 其父母均已南下或调外战略区工作者。
二、入院手续:
凡应入院婴儿,其由母亲所在工作地 区县级以上机关评议审查;由专署直接介 绍卫生局.复经该局检查合格者,方可入 院 。
三、婴儿入院时,须携带供给证件及 日常所用之碗器、被褥,单衣、鞋子(二 双)及去年之棉衣。
四 、婴儿入院后之待遇—一食、粮、 菜金烧柴,公什费、被服均由该院负责供 给。
2、1948年6月29日秘字四十三号 “为放宽保育院婴儿入院条件由”通知的
节 录 :
为更全面的解决大多数妇女干部在育 婴儿方面的困难,减轻其负担,提高工作 效率,特决定凡本区区级(包括区妇会主 任:部队连级)以上在职妇女干部,不论 河北河南,其婴儿年龄在二周岁以上,身 体健康,无疾病者,无论几个均可入院。
第一章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幼儿教育:第一节 发展概况
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清末称蒙养学 堂,民国初年称蒙养园,1922年(民国十 一年)“壬戍学制”公布后称幼稚园。清 末和民国时期,对幼儿教育虽有明文规 定,但一直不被重视,发展极为缓慢。清 末之蒙养学堂各县均有所设,以临清为 最。但多为农村私塾改称,受教育者多在 七岁以上,实为初等小学教育,非是幼儿 教育之实施组织。至1912年(民园元年) 聊城县在东临道立模范小学内附设幼几 班,接收幼儿30名,阳谷县在城内有女子 小学附设的“蒙养班”,配备幼儿教师两名, 招收3—7岁儿童40名。这两处蒙养班,
才是聊城地区幼儿教育之真正开始,嗣 后,又有几个县在其所办小学肉附设之。 1922年(民国十一年)以后,聊城地区的 幼儿教育才有所发展,聊城、临清、莘县、 冠县、堂邑、清平、高唐、茌平等县先后 相继办起了幼稚园,但入园儿童多不超过 40名,且不正规。至1936年(民国二十五 年);全区各县均有所设,有的仅设一 处,有的多至二、三处。据是年统计,全 区共有幼稚园27处,入园儿童740余名。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日伪 占领区均无幼儿教育之设施,抗日根据地, 在党和抗日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自1944 年5月,始有幼儿教育之揩施。是年3月, 冀鲁豫边区行署在范县(今分属河南省之 范县和山东省之莘县,其原县城即莘县之 古城镇)筹备“冀鲁豫保育院”,5月正 式成立,接受儿童60余名。1945年春,莘
县中牟町村办起了第一个农村幼儿园,有 园舍一座(三间),保育员两名,接纳幼 L20 余名。
解放战争时期,聊城地区已为老解放 区,在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鲁西南时,冀 鲁豫区党政机关迁移聊城地区的范县、阳 谷、朝城一带。为减轻妇女于部的负担,
冀鲁豫行署于1948年又成立了一处保育 院,入院儿童40余名。两处保育院的建 立,为聊城地区的幼儿教育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为发展聊城地区的幼儿教育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至1949年,全区已有幼儿园 20余处,入园儿童达350余名。
附:冀鲁豫行暑1948年关于建立保育 院及入院手续的两个通知之节录
1、1948年5月20日秘字第二十二号 “为通知成立保育院及规定婴儿入院手续 由”通知(节录)
为减轻妇女干部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及有利于其进步。特成立保育院。但因开 始创办,缺乏保育工作经验,及各种条件 之限制,故须分期接收婴儿。兹决定第一 期自本月25号开始接收,所有婴儿入院条 件,手续及婴儿入院时应携带物品,规定 如 下 :
一、婴儿入院条件:
(一)婴儿在二周岁以上,六周岁以 下身体健康、无有疾病者:
(二)凡县团级(包括县妇会主任) 以上或工作历史在8年以上部队营级妇女 干部之婴儿,具备上项条件者,
(三)具备以上第(二)项条件,现在 河南地区(黄河以南地区)工作之妇女于
部,其婴几合于第(- · ·)项之规者,不论 婴儿几个,均可入院。
(四)具备第(二)项条件,在河北 地区(黄河以北地区)工作之妇女干部, 有三个婴儿可送二个,有二个可送一个, 但所送婴儿必须合于第(一)项规定。
(五)合于第( 一 )项规定之婴儿, 其父母均已南下或调外战略区工作者。
二、入院手续:
凡应入院婴儿,其由母亲所在工作地 区县级以上机关评议审查;由专署直接介 绍卫生局.复经该局检查合格者,方可入 院 。
三、婴儿入院时,须携带供给证件及 日常所用之碗器、被褥,单衣、鞋子(二 双)及去年之棉衣。
四 、婴儿入院后之待遇—一食、粮、 菜金烧柴,公什费、被服均由该院负责供 给。
2、1948年6月29日秘字四十三号 “为放宽保育院婴儿入院条件由”通知的
节 录 :
为更全面的解决大多数妇女干部在育 婴儿方面的困难,减轻其负担,提高工作 效率,特决定凡本区区级(包括区妇会主 任:部队连级)以上在职妇女干部,不论 河北河南,其婴儿年龄在二周岁以上,身 体健康,无疾病者,无论几个均可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