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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师:第二节 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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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至1951年教师待遇实行薪粮制。初小教师月薪小米160—200斤,高小教师190—230斤、简师教师240—300斤、高中、中师及专门学校教师280—320斤。

中等学校代课教师160—240斤,小学代课教师130—150斤。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最高月薪165分,最低为70分,平均120分,可买小米200余斤。教师生活不仅有了保证并有明显提高。

1956年,教育部计劳董字31号文件决定,全国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标准制度。国务院指出:对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的小学教师的工资应有较多的提高,教师工资增长40%至50%,小学教师工资平均38元,可买小米300余斤。此后,1959、60、63、71年均调整部分低工资。在不断提高教师工资的同时,生活确有困难的教师,还得到政府经济补助,为教师排忧解难。1977年—1985年,连续五次调整教师工资。1977、78、79年,国家为工作表现好、贡献大的教学骨干,分别调升40%、2%、40%的教师工资。1981年给全体教职工普晋升一级工资,凡1966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1960年以前专科毕业和66年以前中专毕业的教师,工资偏低的调升两级工资。1984年,聊城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又平均晋升17元以上。

1988年实行工资与职务职称挂钩后(实际上是从1987年1月开始补发),教师的工资待遇又普遍有所提高。中小学教师加上提高工资的10%和由五类变为六类地区的工资差额,具有高级职务职称的教师,其基本工资额最低者已达到135元,教师工资偏低的现象初步得到改变。

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起,实行退职、退休、离休、病休制度。

1980年,聊城地区各县市实行了班主任津贴制,其标准是:中学班50人以上每月7元,36人以上者6元,35人以下者5元;小学班51人以上者每月6元,36人以上者5元,不足36人者4元。

1985年实行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制度。目前除上述待遇外,每月还享受规定数量的奖金,以及洗澡理发费、粮食补差、书报费、肉食补贴(亦称副食品补贴)等补贴。每年冬季发给取暖费,夏季发降温费。部分公办教师还享受如下福利待遇:建国初期,凡家属居200华里之外的教师月增小米30斤。改工资分制后,增加工资分15分。探望直系亲属,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1953年起,女教职员生育费发30—50工资分,婴儿在两周岁内补助教养费3—5万元(旧币),产假为56天。1981年规定,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教师,产期可休息半年,工资照发。

1983年起,凡中学教师的工作量超出规定节数,其超量部分,另发酬金。

民办教师待遇

开始按农业生产队普通劳力标准记工分,国家每月补助技术津贴4—6元。1969年,小学教师技术津贴增至每月7元,初中教师12元,其中2元交生产队,换取相当劳力的月工分。在校住宿者每人发给伙食补贴2元。1980年以后,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逐年增加。至1982年国家补助小学民办教师为19.5元,中学民办教师为22.5元。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多方面筹集资金,使民办教师所得的工资报酬尽量接近公办教师。1985年,民办教师工资,因各乡镇、大队收入情况有别而不同,最高每月达100余元,最低者不到50元,平均月工资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