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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师:第二节 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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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至1951年教师待遇实行薪粮 制。初小教师月薪小米160—200斤,高小 教师190—230斤、简师教师240—300斤、. 高中、中师及专门学校教师280—320斤,
中等学校代课教师160--240斤,小学代课 教师130--150斤。1952年,实行工资分 制。小学教师最高月薪165分,最低为70  分,平均120分,可买小米200余斤。教师 生活不仅有了保证并有明显提高。
1956年,教育部计劳董字31号文件决  定,全间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标准制  度。国务院指出:对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  的小学教师的工资应有较多的提高,教师  工资增长40%至50%,小学教师工资平均 38元,可买小米300余厅。此后,1959、60、
63、71年均调整部分低工资。在不断提高 教师工资的同时,生活确有困难的教师, 还得到政府经济补助,为教师排忧解难。 1977年—1985年,连续五次调整教师工 资。1977、78、79年,国家为工作表现好, 贡献大的教学骨干、分别调升40%、2%、 40%的教师工资。1981年给全体教职工普 晋升一级工资,凡1966年以前大学本科毕 业,1960年以前专科毕业和66年以前中专 毕业的教师,工资偏低的调升两级工资。 1984年,聊城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又平均 晋升17元以上。
1988年实行工资与职务职称挂钩后, (实际上是从1987年1月开始补发),教 师的工资待遇又普遍有所提高。中小学教 师加上提高工资的10%和由五类变为六类 地区的工资差额,具有高级职务职称的教 师,其基本工资额最低者已达到135元,教 师工资偏低的现象初步得到改变。
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 起,实行退职、退休、离休、病休制度.
1980年,聊城地区各县市实行了班主 任津贴制,其标准是,中学班50人以上每 月7元,36人以上者6元,35人以下者5 元;小学班51人以上者每月6元,36人以 上者5元,不足36人者4元。
1985年实行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制 度。目前除上述待遇外,每月还享受规定 数量的奖金,以及洗澡理发费、粮食补
差、书报费、肉食补贴(亦称砌食品林 贴)等补贴。每年冬季发取嗳费,夏季发 降温费 .部分公办教师还享受如下福利待 遇:建国初期,凡家属居200华里之外的  教师月增小米30斤。改工资分制后,增加
工资分15分。探望直系亲属,每年可报销 往返路费一次。
1953年起,女教职员生育费发30—5 工资分,婴儿在两周岁内补助教养费3—5 万元(旧币),产假为56天 . 1981年规 定,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教师,产期可休息 半年,工资照发.
1983年起,凡巾学教师的工作量超出 规定节数,其超量部分,另发酬金。
民办教师待遇:开始按农业生产队普 通劳力标准记工分,国家每月补助技术津 贴4—6元。1969年,小学教师技术津贴 增至每月7元,初中教师12元,其中2元 交生产队,换取相当劳力的月工分。在校 住宿者每乃发给伙食补贴2元。1980年以 后,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逐年增加。至 1982年国家补助小学民办教师为19.5元, 中学民办教师为22.5元。农村实行经济体 制改革之后,多方面筹集资金,使民办教 师所得的工资报酬尽量接近公办教师。 1985年,民办教师工资,因各乡镇、大队 收入情况有别而不同,最高每月达100余  元,最低者不到50元,平均月工资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