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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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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教师仍称教员。实行聘任 制。1926年(民园十五年)教育部规定: 小学教员任期分四个阶段,第一、二、三 阶段分别为一学期、一年、二年,第四阶 段无定期。于每一阶段内,经教育局严格 审查,认为服务勤恳,成绩优良者,始得 继续次一阶段,除违犯免职条例者不得任 意撤换。如任期已满,在一月内接不到聘 书,即为不再任用。
据1916年修正之《国民学校令》,小 学教员共分四种名称:1.凡担任国民学 校全部教科之教授者,为正教员;2.专 任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之一科 目或数科目者为专科教员;3.辅助正教 员者为助教员;4.暹有特别事情时,得 以未受许可状者代之,为代用教员。凡国 民之正教员和专科教员,必须是在师范学 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国民 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而受有许 可状者。聊城地区的小学教员之聘任,执 行了这一规定。
高等小学教员依《高等小学令》之规 定,也分本科正教员、专科正教员、助教 员、代用教员四种。其充任资格略同国民 教员,但文化程度较高。
中学及师范教员之充任资格,依《中 学校令》及《师范学校令 ·》规定,也必须 是经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充任。聊城地 区中学、师范学校的教员来源主要有三: 一是优级师范毕业生,二是大学毕业生或 留学生;三是举人、进士出身的人物。
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的教师工 资待遇很低,据1932年山东各县教育统计 记载,聊城地区的小学教员工资最低者月 薪5元,最高者月薪25元。多数每月只能 拿到12至15元的工资。各县师范讲习所
(包括县立师范学校)教师工资一般月薪  30至35元。中学和师范(包括省立及联立  者)教师工资较丰厚、仅以聊城省立三师  为例,本科教员月薪80至120元,任美术、 体育、音乐、手工等科之专科教员月薪40  至80元。是时,教师工资待遇是以任课时  数计算的,当时任初中课的教师每课时为 1.25元,平均每人月收入为85元。此外,  国民政府还制定了教师退职,退休、养老、 抚恤、年功加俸等条例,但聊城地区均未 正式执行。
抗日根据地的教师亦称教员,实行民 主推选和聘任制。 一是聘请曾在战前教过 书的教员,二是选拔旧学校毕业的在乡知 识分子。据1942年公布之《晋冀鲁豫边区 小学教员服务暂行条例》规定: “凡年满 十八岁之公民,不分党派,只要赞成抗 日,赞成民主,经检定合格并具下列资格 之一者,均得为小学教员。”所谓下列资 格,即完全师范与高中师范科毕业者、筒 易师范毕业曾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高 中以上毕业曾任教员一年以上者、初中毕 业曾任小学教员二年以上者、相当于中等 教员之程度,曾任教员三年以上经检定合 格者、服务教育在五年以上,成绩优异获 得政府之褒扬晋级令者,为充任高小教员 之资格;除上述条件外,曾任教员并在三 个月以上之短期师资训练班毕业者,高小 毕业曾任教员一年以上经检定合格者,可 聘任为初小教员;相当于高小之程度,工 作积极,热心教育工作经检定后得聘为代 眉教员。抗日战争初期,小学教育尚未普 遍发展,教师大部分合乎充任标准;后 期,小学渐多,人才不足,其小学教师降 格以求者不为少数.
中学和师范的教师,多烧任用大学华
业肄业,旧制师范或高中毕业者。
抗日根据地的中学教员,与抗日军政 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标准略高于同级 抗日军政干部。其小学教员的供给标准以 1945年阳谷县为例,小学教师实行一米二 柴(或三柴)的供给制,即每月60斤粮, 后来每月80斤米,160斤柴,生活是相当艰 苫的。但是,教员都有一颗赤诚的抗日爱 国心,生活再艰苦,环境再恶劣,也愿为 抗战教育尽心尽力,培养抗日的后备力 量。其政治地位也同抗日军政干部一样, 凡有举行政治报告或学术讲演会,教员均 可参加,校长和农村小学教员得以列席同 级政府的会议。因公受伤或牺牲者,得按 政府工作人员伤亡办法处理之。教员在人 格上完全自由,任何机关不得无故侮辱逮 捕。
解放战争初期,解放区的教员,其聘 任、生活待遇、政治待遇和充任资格,与 抗口根据地的教员情况大体相同,其后稍 有变化,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之 《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规定:具有相 当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 愿为新民主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为小学教 师必备的条件。并指出:高小毕业曾任小 学教员或其他革命工作二年以上者、相当 初中程度曾任小学教员或其他  命工作一
年以上者、相当初中程度曾在师资训练班 毕业者、师范学校毕业者得充任乡村初 级小学教员: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程度曾 任小学教员或其他革命工作一年以上者、 高中程度曾受短期训练者、三年以上师范 学校毕业者得任高小教员.县、市立小学 教员由县、市人民政府介绍,校长聘任, 或由校长选聘,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乡村 初小教员,由县人民政府介绍,村政府聘 任,或由村政府选聘,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
小学教员的待遇,《小学教师服务暂 行规程》指出:小学教师实行薪金制,全 年按十二个月发给。此时,及其以前, 冀鲁边豫区的小学教师实行薪粮制,其标 准为:初小教员每月小米120斤;高小教 员每月小米130斤,(1948年6月24日冀鲁 豫行署《关于高初小供给标准的逋知》). 聊城地区部分县小学教员的生活待遇较上 述标准略低一些,高小教员印等小米130  斤,乙等小米120斤;初小教员甲等小米  100斤,乙等小米90斤,丙等小米80斤。巾 等以上学校的教员仍享受供给制,粮食定 量、菜金、津贴、路费、被褥、鞋袜、妇女 卫生、育婴保健、烧柴等一律与军政干部 人员相同。为优待中学教员,在其粮食定 量内发给三分之一的细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