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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教育经费:第二节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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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伪占领区教育经费来源,①县款提充,主要用于办公费和教职员薪金;②学田租金,一般用于修葺、差旅、购置开支;③学生缴纳之学费,

(二)国民党统治区的教育事业,于抗战爆发后,小学教育已基本停滞。其中等教育所需之经费,均由该县府拨发。

(三)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教育经费在财政十分困难并要服从军事需要的情况下统筹统支,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日益好转,教育经费在整个预算中所占的比数也逐年有所增加。

小学经费由县地方经费内统筹之,非县立者由该直属部门责担。小学经费一律按规定具领,实行实报实销,每月报销一次,不另作预算。

民众教育的经费,按规定由村镇开支,其数目由冬学、民校议定,经区公所批准后,按合理负担摊款,教员均为义务职,家庭贫苦教学有成绩者,按具体情况略予资助。

中学、师范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款及生产收入解决,教职员工、军政干部子弟实行供给制,家庭贫苦和来自敌占区的学生有的也实行供给制,大部分给以适当补助。生产的办法:①开荒种地;②手工业生产。开始时公家给一部分资助或贷款,用来购买必需的生产用具,所得收入按劳分配,改善生活,解决办学之困难。

抗日战争胜利后,城镇小学多为公办,由政府拨发教育经费,农村小学经费,大都采取民办公助,教员的薪粮、津贴,由政府发放。其烧柴和其他办学费用则由各村自筹,筹集办法有三:①学田。各村在土改中留一定数量土地作为学田,学生参加劳动,其收入作为办学经费;②按地亩征收所需经费;③从村公益事业金中提取。

中学、师范学校经费支取与抗日战争时期基本相同,但部分学校(如武训师范)还利用旧有学田租金充其办学经费。

教育行政机关的经费(包括工作人员薪粮)皆由政府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