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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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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凡省、府、州、县各级学署均设学官。它们分别称"学政"、"教授"、"学正"、"教谕",府、州、县之学署并各置训导若干人:

东昌府学署设于府治所在地(聊城)府学内,置教授一人,训导一至二人。其职责为:"凡教事教授掌之,训导佐之,府正提调其事而总之",主管本府之学务。

临清直隶州和高唐州,其学署设于该州治所在地之儒学内,各置学正一人,训导一人,各县学署亦均置于该县儒学内,各置教谕一人,训导一人。学正、教谕的主要职责是掌管该州、县春秋两季文庙之祭祀,教育、考核所属之生员,而训导佐其事。

随着"废科举以广学校"教育制度的变革,其教育行政机构亦作了相应的变化。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府、州、县之"教授"、"学正"、"教谕"和各级之"训导"均被裁撤,改设劝学所,置劝学总董(即视学)一人,办事员(即视学员)若干人。劝学所之职责是:掌管本府、州、县之教育行政,诱劝地方人士兴办学堂,推广新教育制度。

1910年(宣统二年),劝学总董改称劝学员长。此时,除教育行政机构——劝学所之外,各县已有由该县教育界人士和著名邑绅组成的教育会,遴选会长一人,主持会务。县内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事安排等事宜,均需经教育会研究裁决后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