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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节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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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商业店员没有福利待迂。

解放后,商业职工的福利待迁,除上述工资调整、粮差价、奖金、副食补贴外,历年来享受下列福利待迂:

1947年福利开支中有亲属客饭、卫生费、抚恤费、医药费等项。

对供给制干部家属,给予“抗属”(抗日人员家属)待迂,在患病期间,待迂不变,其家属子女经批准来单位的,一切生活费用均同于供给制人员。对家属一胎生一个孩子的,允许雇临时保姆一个月,一胎生两个孩子的,允许雇一个保姆。一胎生三个孩子的,允许雇一个奶姆,一个保姆(保姆二年,奶妈一年)。若批准家属入学,而子女无人照顾者,可雇一个保姆,其开支在福利费中支出。家在外地的供给制干部,家属来探望,回家路费无力者,可酌情补助路费的一部份或全部。享受供给制的干部探亲,除报销往返车、船费外,还可发给一部分探家补助。供给制人员镶牙、配眼镜,经公立区院医生证明,可予以报销。代表单位去看病人, 也可以买少量慰问品。每年春节对家属进行慰问并给予慰问品。对困难户给予救济粮或款1950年始实行小包干制,福利基本相同。

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职工的医疗、困难补助等福利待迂均照常执行。

1956年商业系统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了劳动保险和夜班 补助。对享受劳动保护的职工家属,实行半费医疗。

1961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商业职工夫妻不在一地的,一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十二天,往返车船费按规定报销。

1962年商业系统对三百七十四名困难职工发放救济款七千四百一十三元,布票三千一百二十尺,棉衣一百五十四件。

1978年对计划生育只生一胎者,每月发给五元独生子女费,并实行独生子女看病优先,入托优先,入学优先。同时,对只生一胎者给予留职育婴时间八个月,在留职育婴期间,产假期的工资照发,其余时间均按80%发给,工令连续计算。

1979年八种副食品提价后,对享受遗属待遇的职工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三元,其子女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职工的福利又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80年开始执行每年每个商业职工发烤火费十二元。1981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职工病假在两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分别发给60%至90%。1937年至1949年参加工作,行政十八级至十四级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981年至1983年,县商业系统先后按排待业青年二百零八人就业,其中一百九十六人参加内招成为正式职工。全系统职工宿舍、家属院共有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八平方米,其中三中全会以来新建七千三百四十九平方米,为现有宿舍的41%,使部份职工迁入新居。

为了方便职工,多数单位都备有开水炉、食堂,民主推选了生活委员会,确保了集体伙食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为了活跃职工的文体生活,增强职工的体质,企业组织 了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