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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河道原状,保持河槽原有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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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度,对已在河坡、河槽建筑的房屋,开挖的鱼池藕池、种的树木、打的拦河坝等,要由建造单位尽快地搬迁和清除,不得拖延,搬迁费自理,国家不予补助。

四、对小运河的管理,责成镇政府和水利局负责,并建立管理机构。对涉及搬迁和养护等问题,广大干部群众要听从指挥,不得违抗。

后,才能到规定地点动工兴建,违者视其情节或令其拆除,或处以罚款。凡强占和哄抢宅基地的,按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