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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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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根据战争和地方政权建设需要,本着后方支援前线,老区支援新区的原则调配干部。1947年6月30日,刘(伯承)邓(小平)大军经聊城南渡黄河,挺进大别山,为控制新区形势,筑先县抗联主任刘诚等一批干部随军南下;是年8月,县委书记孟筱彭、副县长孟月山随地委书记彭天奇第二批南下;1949年2月,为配合人民解放军渡江并控制江南地区,筑先县抽调干部82人,由地委书记谢鑫鹤带队,随大军渡江;是年6月,又抽调干部96名,渡江南下。全县4批南下干部共180人。干部南下后,县内干部通过整顿,于1949年年提拔干部和录用工、农、青、妇、武装干部共100人。1950年8月,调动在职教师12名到党政机关工作。同年10月,上级分配到聊城县干部32名。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支援大城市经济建设,调往北京、天津、鞍钢、郑州、安阳、新乡、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一批干部。1953年以后,干部调配工作基本上在县内进行。跨省、地、县,本人要求调人员控制较严,办理较少。1976年后,有学历有职称者调入从宽,调出从严;一般干部调入从严,调出从宽;由上调入从宽,由下调入从严;行

政机关干部调入企业从宽,企业干部调入党政机关从严;夫妻分居者调入调出从优。1976~1984年,聊城市调往中直、外省、外地区、外县的干部共441人,县外调入的共446人。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中专毕业生、各类技术人员逐年增加。1984年全市有大中专毕业生1245人,中专毕业生2794人,共4039人。各类科技人员中,工程师级99人,助理工程师级1352人,技术员级589人,共2040人。由于分布与结构不合理,有些单位存在用非所学或人才匮乏现象。为发挥技术人员的专长,从1984年起,聊城市开办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接受各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委托,为其办理人才的引进、招聘、借调、兼职、对口支援、业余服务等办事的事宜,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人员,联系对口单位,并组织、推荐离退休人员和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市直各部门和乡镇提供人才。1985年接收外地知识分子16名。其中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4人,技术员11人。对县内过去分配工作不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联系协商,先后调整86人。从在职人员、待业人员和农民中选聘了一批自学成才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干部队伍。其中,选聘“五大”毕业生116人,技术人工27人,为乡镇集体企业引进技术人员15人,共158人。

聊城市 1976~1985 年干部调动情况表

单位:人

年度 调动人数 调出合计 调入合计
中直 外省 省直 外地区 地直 外县 中直 外省 省直 外地区 地直 外县
1976 13 1 1 9 2 7 1 2 4
1977 41 1 2 2 11 19 6 51 2 14 13 3 19
1978 46 4 1 8 13 16 4 19 2 6 11
1979 81 2 3 13 10 46 7 31 8 7 4 12
1980 29 2 3 7 8 8 1 17 2 3 3 2 7

第十七篇 人事 劳动

(续表)

年度 调动人数 调出合计 调入合计
中直 外省 省直 外地区 地直 外县 中直 外省 省直 外地区 地直 外县
1981 51 1 4 6 12 20 8 70 3 22 2 13 14 16
1982 37 4 9 2 22 67 1 24 6 10 4 22
1983 41 4 2 3 7 21 4 41 1 12 3 2 6 17
1984 39 8 10 4 5 10 2 32 2 7 4 2 6 11
1985 63 6 2 12 6 27 10 111 12 21 6 8 38 26
总计 441 28 32 64 75 198 44 446 23 113 21 65 79 145

第五节 干部任免

清代,县衙署主要官员的任免归吏部,一般官员的任免归县衙署吏房。民国时期,县长的任免由省民政厅提名,省政府任命或免职。1930年(民国19年),地方官员实行委任制,省长、督军直接任用其部属或亲友为各级官员。是年山东主席韩复榘委任20师师长孙桐萱之弟孙桐峰为聊城県县长。科长由县长任免。其他一般幹部的任用,由县政府秘书掌管。也大都是委派亲友、同事、同学等充任。

1936年(民国25年),范筑先任聊城县县长后,为官清廉,对求官的亲友婉言谢绝,不予录用。“七七”事变后,范与共产党联合抗战,控制鲁西北23个县。其中12个县任用爱国青年、共产党员担任县长、保安司令及支队的领导职务。聊城为运河交通要道,漕运官员的任免归河道总督。自元代开挖运河至清末,聊城县设河道主管1人,掌管周店、李海务、东关闸口、辛闸等吏员的任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聊城县民主政府的县长,由冀鲁豫边区政府任免。县府秘书、参议员、科局长的任免,由县委报请地委、行署批准。一般幹部的任免由县委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组织法和任免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1963年2月,聊城市人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任免工作人员条例,规定任免下列人员:市人民委员会下属的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区公所区长、副区长;市重要的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市属医院正副院长,初级中学、师范学校正副校长,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市民银行正副行长、国营公司正副经理,拖拉机站正副站长,药材公司正副经理,防疫站正副站长;市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县和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后,聊城市按宪法执行。

1982年5月19日,聊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制定《聊城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下属各局的副局长、局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相当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站长、副站长,中学校长、副校长,县人民政府下属各部

门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属低于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站长、副站长,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中学联合学校、重点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上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198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定《聊城市政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市政府下属各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当局级的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根据市委建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任免,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发任命书;市人民政府下属各局的副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局级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相当局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市委提名,市政府决定并下任免通知。其中副局长,委、办副主任由市长签署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局级部门下属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人事局备案;市属低于副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