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房产管理 资料库:聊城市志 章节:城乡建设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city/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city/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city/section/1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city/section/1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city/section/15/article/21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city/section/15/article/21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祷1976年,县革委第96号文提出基建选址征地要求:第一,贯彻节地原则,少占或不占良田;第二,控制基建密度与用地数量;第三,提高建筑层数,提倡厂房接跨和厂区改造;第四,选址征用土地后,6个月不施工,又无正当理由者,土地管理部门另作安排。
1983年县改市后,按照省政府(82)135号文规定,对新的选址单位,除已征农业开发费外,每亩再增征1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
1985年起新建单位自觉控制征地面积。
宅荒地管理晚清至民国,城区宅荒地以“官地民宅”传统方式实施管理。1954年城关区始控宅基地,使用宅荒地者,按“土地国有”原则,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城关区政府批准发证。1958年人民公社化,城区宅荒地失控,居民乱占宅荒地。1962年起恢复申报、审查、批准、发证制度。审批、发证权限,由城关公社移交市建设局。
1966年3月,邢台地震波及聊城,沿街房屋破坏严重,为利于城市改造,扩街动迁临街居民,经城镇工委和县基建局决定,将东门与西门以南的旧城墙基辟为安置搬迁居民基地。
1967年3月12日,城镇工委批转县基建局《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重申城镇宅基地权属国家,任何人不得强占或买卖;并强调在城内不准给国家干部、职工批划宅基地;
居民旧房的翻建,不得移位、改向、扩大面积或影响城市规划;临街旧房的翻建,须经本户申请,街道革委会审查,报县基建局批准发证,方可动工。
1975年后,有的私人在城区规划内建房无法取得宅基地,便转向城外近郊生产队私自成交购地建房。1984年市政府进行调查登记,经调查取证,事实确凿无异者,均作清理纠正。
直管公房直管公房分两种:一是原城关区土改时,按政策没收的汉奸、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多余房产;二是部分居民,为逃避战乱,全家外迁,遗留的房产。后者统称委托房产,以上两项共4000余间,对外统称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维修、出租与收租,开始由城关区财政股管理。1958年10月,城关区撤销,上述房产管理移交市建设局房产科。1963年县房产管理所成立,房产管理改由房产管理所管理。
1977年11月15日,城关镇委批转县基建局《城镇房产管理细则》,对直管公房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一、未经房产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转卖、互换、改变用途;二、直管公房系国家财产,人人有爱护管理、监督权利和义务,对一般装置和设备,不能无故破坏;三、从订立租约之日起,按平方米收取月租,3个月连续不交房租者,收回租房,另租他人;四、公房租前损坏,或租后自然损坏,由房管所房屋修善队修复;使用不当损坏者,修复费由租用者自付。
直管公房房租系福利性房租,1974年前,房租收入与维修支出基本持平,1974年后,建材价格连年上调,房租收入只有维修支出的 50%。虽然国家有“以租养房”规定,但房租收入大大小于维修支出,不得不从小城市维护费内予以弥补。
私人房产晚清至民国,城区私人房产,自有、自用、自管,官府只收“地皮税”。
1958年人民公社化,私有房产归人民公社所有,旧城区私人出租房屋租金,由城关公$社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收取。
1959 年 2 月,对民房出租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按赎买政策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租金总额的40%归房主,60%归人民公社。开始由城关人民公社组织实施,后移交市建设局房产科管理。先后有受改房户179户,受改民房400余间。
1960年纠正“共产风”,民房出租金,复由房主自收,私房出租社会主义改造停止。
1977年1月5日,城镇工委批复县基建局《城镇房产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私人房产交易,买卖双方各交1%的成交费。私人房产交易受到制约,房产交易极少。
房产确权晚清至民国,私人房产以“红契文书”为归属凭证。1953年起,私人房产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为归属凭证。
198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人房屋管理条例》,聊城城区房产确权发证工作,因底子不清,情况复杂,直至1985年底未实施。
房屋拆迁管理367法》规定,国家建设尽量少拆或不拆民房。
聊城房屋拆迁始于1954年,先后因扩街、开辟新华广场等城区规划内共动迁单位14个,居民 320户,房屋415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按间或平方米补偿现金;建设单位购买大体相同的房产与被迁户互换;建设单位按市价购买动迁户房产,由被迁户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经历过两次变革:1966年扩街,好房补偿低,次房补偿高;1985年新辟闸南路,好房补偿高,次房补偿低。1954~1985年间动迁房屋以间为单位计发补偿。被迁户宅基地安置,属非农业者,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安置;属农业的,由所属大队安置。
1976年县革委规定:“经批准动迁房屋,使用者或所有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与国家建设需要,及时迁出,不得发难。”1982年山东省公布《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凡有建设任务的单位,对被迁户或单位,要妥善安置与补偿;拆迁范围内被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与腾地。任何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协议者,由房产部门裁处。不执行协议或裁处,使对方遭受损失者,责令其赔偿,并限期执行。
1953年,政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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