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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税种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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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税种税收田赋 清朝实行“地丁”法,以1711 年(康熙五十年)的人口为定数,人口、丁银固定,以后增人不增税,将丁银摊入地税中征收,亦称“地丁入亩”法。

民国期间的农业税称为“完银子、完米”,一年两次征收(上半年称完银子,下半年称完米)。民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把“完银子完米”改称“公粮”,同时对农业税政策进行改革,实行合理负担。

1944年(民国 33年),在解放区农村以户为单位编造土地清册,以村为单位划分评定土地等级。以常年产量亩产50公斤的土地为标准亩,高于常年亩产50公斤者,每增5公斤加1分;常年产量低于50公斤者,每低5公斤减少1分(如常年产量45公斤,折合标准亩0.9亩),其余类推;常年产量在25公斤以下者不计负担。负担亩的计算:凡常年在家参加劳动的青壮年及老人、小孩每人扣除基本田1亩;牲畜每头扣半亩,凡参加抗日的军政人员每人扣基本田1亩。凡为敌伪政权工作或在敌伪不明身份的人均不扣基本田。扣除基本田后的田亩面积为负担亩,每标准亩交公粮7.5~9公斤。

盐税清初,盐法规定“以户口课银,以地亩纳盐课”。聊城县依法按户口额销盐1291 引。1668 年(康熙七年),加征 1270 引。

1777年(乾隆四十二年)额销6021 引,征银1475两6钱2分6毫8。1854年(咸丰四年),开征“盐厘”。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全县12581丁,应额销4867引,每引课银 2钱4分5厘,共课银1192两8钱4厘。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又加征。

(注:引,盐的重量单位,不同期各有不商税 清代商税多沿用明制。清初,豁免明末亏欠税款,废除明末增加的税额及州县零星落地税。1891年(光绪十七年),改地丁、地租、粮折、漕折、漕项、耗羡、盐课、生息、杂赋10项常税为商税。厘金、洋税、新关税,按粮津贴为新增商税。后又试行印花税,加征杂捐,如采票捐、房捕捐、渔户捐、药户捐等均为商税。

厘金也称厘捐,主要在水陆交通要道设卡增收,初为商税的一种,1853年(咸丰三年)在扬州仙女镇庙首设“金局”,劝谕粮行“捐助饷”,每石捐钱50文,约为米价1%,即1厘,故称“厘金”。次年3月扩大到油、盐、布、杂行业,此后聊城县开征。

常关税对商船通过关卡时征收的一种税。聊城县于东关运河闸设卡,征收过往商船税。至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运河停航,船税遂废。

货物税由货物局直接征收。聊城县于博平辛集设卡,凡运销内地之货物,值百抽五,估价征收。1929年(民国18年),聊城县货物局半年收税1426元。

统税 1928年(民国17年),民国政府改“厘金”为“统税”,聊城县先后改征统税的货物有卷烟、麦粉、火柴、水泥、棉纱、熏烟、啤酒、烧酒等。工业品就厂征收,农产品就市场征收,进口商品在关卡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商事、产权等行为发生时书或使用的凭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聊城于1913年(民国2年)开征,1927年(民国16年),纳入国税系统。始为派销,后改为摊销。1934年(民国23年),改为县邮政局代售,并提拨一成归省,三成归县,二成接济边远贫穷地区。1937年(民國26年),抗日战争爆发,民国政府定为非常时期,印花税率加倍征收,并废除收税最高限额。1943年(民国

32年),贴印花范围由35目增至39目,改按等增收为按比例征收。1941年(民国30年)分 37 类征收。即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支取或汇兑银钱单据簿折、支取货物单据薄折、预定买卖货物单据合同、经理买卖有价证券、生金银或物品所用单据簿折、寄存单据、储蓄单据、租赁单据契约、营业所用簿册、转运公司或行栈所发提单、保险单、承包单据、股票、合资经营字据、借贷或抵押单据、债券、授产遗产或析产单据、比赛票、娱乐票、婚姻证书、延聘契约、委托书据、保单、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学校毕业证书、旅行护照、各项营业许可证、枪枝执照、承领或承租官产执照、船舶主要证书、呈文申请书、诉愿书、典买不动产契据等,按件贴花。

烟酒税 原由烟酒税局征收。1913年(民国2年),烟酒税局与印花税局合并,改为烟酒印花稅局征收。酒税率:以50公斤计算,黄酒不少于0.8元,烧酒1.5元,果酒2元;

烟酒出售纳公卖费,税率由1%~5%,后增至20%;烟酒牌照稅,分整卖零售两种,按季纳税。

所得税 1937年(民国26年)开征,税率:工商业所得税为5%~30%,财产租赁所得税为4%,综合所得税为4%~5%。1939年(民国28年),日伪山东省公署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年,聊城县按新规定征办。

营业税 聊城县于1930年(民国19年)开征。1932年(民国21年)5月,山东省政府《营业税章程》规定两种计税标准: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计税标准,税率为2%~10%;以营业资本额为计税标准,税率为4‰~20‰。

1942年(民国 31年),执行修正营业税,各业新税率,3%、5、6、10%、15%五种。

1931年(民国 20年),山东省对一些典型的营业项目做了特殊规定。其中,油类营业税,油厂日产 120、80、40、25公斤以上者,年纳税分别为30元、24元、16元、10元。专事买卖的油商按日销量酌情定税;典当营业证费,五年一征,每张营业证纳证费200元,营业铺每年600元。1934年(民国 23年),营业税按资本大小分三等纳税。资本在0.5万元、1万元、2万元以上者,年纳税分别为300元、400元和 600 元。对经营皮货、绸缎、洋布、药材、煤油、金银首饰、珠宝、古玩、旅馆、酒店、饭庄、海菜、洋服、制革等物品的特种营业店铺,征收执照税。

屠宰税 聊城于1918年(民国7年)开征。由招商承办,按头计征。猪每头征税 0.3元,牛每头1元,羊每只征0.2元。1941 年(民国30年),改为猪每头0.5元,牛每头 1.

5元,羊每只0.3元。1939年(民国28年),县内征收屠宰稅1040元。

牲畜营业税 牲畜买卖成交时,向卖主征收的一种税。聊城于1918年(民国7年)开征。牛、马、骡每头征收1元,驴每头征收 0.3元,幼畜折半征收。1939(民国28年),聊城县征收牲畜税 4000元。1942年(民国31年),日伪政权时改为牛、马、骡每头 1.5元,驴每头0.3元。幼畜折半征收。

牙行营业税 牙行既纳特许证费,又纳营业税(牙税)。以营业额多少分6等征收。一等纳费300元,纳税200元;二等纳费 250元,纳税150元;三等纳证费200元,纳税100元;四等纳费150元,纳税70元;五等纳费100元,纳税 40元;六等纳费60元,纳税20元。证费五年一定,一次交清,营业税一年分四季交纳。聊城县旧有牙行7处,1939年(民国 28年),征收由招商承包。年收证费770元,牙税 370元。

地方货物统捐 聊城于1929年(民国18年)开征。包括小麦、油类、食品、酒类、服装、丝棉羽毛织品类、绣货、药品、化妆品、窑磁玻璃类、煤碳石砂灰土类、颜料类、杂货、牲畜类等15大类,以量征收。

出入境税为粉碎敌人对解放区的经济封锁所征收的一种税。1946年8月5日,冀鲁豫行署规定了出入境货物税税率。税率标准:解放区必需而敌占区缺乏的货物免税或低税进口;解放区不需要而敌占区剩余的货物,禁止或高税进口;解放区必需而敌占区缺乏的货物出口,高税征收或禁止出口。允许出入境的货物征收税率5%~20%;除绝对禁止进出,而严格控制而可进出的货物,其征收率为20%~50%。当时聊城县解放区出境的红枣、黄花菜税率为10%,进入解放区的茶叶、染料、布匹、文具、纸张等稅率5%~15%。是年,全县共征收出入境税6685 元。

交易税 抗日民主政府于1944年首先在王官庙、顾官屯开征。当时只限于粮食、棉花、土布、牲畜4种商品。初时税率较低,1946年增至3%(2%归政府,1%归交易员)。是年,全县共征收交易税13932元。1948年又改为2%,其中0.5%上解,1.5%归交易员。

1949年1月1日,重新规定粮食交易税率为2%,由买方交纳,其中一半上解,一半归成交行栈;棉花交易税率2%,由买方交纳,75%上解,余归成交行栈、交易员;土布交易税率3%,由买方缴纳,其中80%上解,余归成交行栈、交易员。牲畜交易税率4%,由买卖双方缴纳各半,其中80%上解,余归成交行栈、交易员。

小商牌照稅 以城镇集市小商贩为主要纳税对象,以资本的多少为计税依据。对农副产品不征税,年,节临时性小商贩不征税。征收方法根据小商贩资本分六等征收:一等资本为20万元(旧币,以下同),年征折小米12公斤;二等,资本30万元,年征折小米16公斤,三等资本40万元,年征折小米24公斤;

四等,资本 50 万元,年征折小米32公斤;五等,资本60万元,年征折小米40公斤;六等,资本 80 万元,年征折小米48公斤。征收时,按当时米价,折成鲁西币收款。

307所得税 分工商业所得税和公营企业所得税,工商业所得税以坐商行栈作坊为主要对象,以纯利多少为纳税依据。征收办法:一般采取按季或半年评定,按月征收;公营企业工商所得税以工厂、矿窑、公司等为单位,依据其纯收益征税。税率为:工矿业12%,商业15%,运输公司、电业10%。聊城县于1949年开征。

建国后的税种税收农业税 1950年“公粮”改称“农业税”。

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田定产,统一土地面积(每市亩为 60平方丈),达到合理负担,鼓励农民生产。1950年2月政务院规定,征收公粮不超过农民总收入的17%,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粮的15%。确定税额分24个税级,税率为7~30%。人均75公斤以下者免征。这个税制分为:1~10级,人均收入差为25公斤,11~24级人均收入差50公斤;最高24级人均收入975公斤以上,税率为30%。

1955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纳税单位由户变为农业合作社。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全国实行统一比例税制。核定纳税单位计税的常年产量和税率,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交纳。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大幅度降低农业税。1962年贯彻执行“地区调剂,以丰补歉”的精神,对全县13个公社4108个生产大队的农业负担普遍进行调整。1963年依照稅率全县征收税额合人民币175.8万元。至1978年,基本政策和制度未变。

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按照正常年景,每人平均粮食200公斤,折合人民币收入50元为起征点,低于此标准的可免征农业税。同时规定,农民人均收入略高于起征点者,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对农业税的减免,除对纳税有困难的农户和贫困村庄实行减免外,还有鼓励生产减免(如开荒地、政府号召的种植蔬菜、瓜果等项目),灾歉减免等。对灾歉情况,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大灾全免”的政策。1953年全县受特大洪涝灾害近于绝产,除少数村庄

外,绝大部分村庄全部豁免农业税,并向绝产村、户发放救济粮和救济款。

聊城市 1949~1985 年农业税征收、减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区、公社数 生产队数 农业人口 实有耕田数(亩) 完成数 减免金额 说 明
正税 附加
1949年 7个区 375654 1025900 120 聊城县7个区
1950年 7个区 383321 1025971 121
1951年 7个区 390123 1025971 127
1952年 7个区 398085 1024878
1953年 8个区 408817 1025848 加城关共8个区
1954年 8个区 412940 1029856 30.4 19.6 从 54 年至 58 年农税收入按县级分成收入统计
1955年 8个区 419912 1031599 22.9 6.2 9.9
1956年 11个区 424041 1564787 33.8 63.9 23.4 堂邑县并入3个区
1957年 26个乡 434242 1564911 98.7 全县划为26个乡
1958年 12个公社 1204 435536 1553400 49.0 37.8 全县改为12个公社
1959年 12个公社 2349 445047 1536965 290.6 66.2 27.1
1960年 12个公社 1962 433931 1485649 229.8 34.4
1961年 13个公社 3369 421104 1362868 23.6 2.2 增加吕集公社
1962年 13个公社 4108 425372 1231673 84.0 9.8
1963年 12个公社 4058 440858 1279215 160.8 15.0 撤吕集公社
1964年 12个公社 4048 449825 1370701 152.2 25.7
1965年 12个公社 4014 458969 1292895 153.6 23.2
1966年 12个公社 3920 470000 1286642 155.9 17.6
1967年 12个公社 3893 493209 1310000 176.1 25.0
1968年 12个公社 3891 493209 1310000 156.3 22.3
1969年 12个公社 3762 499351 1302013 173.3 26.0 24.3
1970年 12个公社 3857 511274 1294423 177.6 28.0 20.3
1971年 19个公社 3807 515000 1283950 164.1 23.1 34.0 全县划为19个公社
1972年 19个公社 3796 524000 1277883 166.7 23.4 31.3
1973年 19个公社 3784 531000 1292859 170.8 24.0 29.0

(续表)

项目
年度
区、公
社数
生产
队数
农业
人口
实有耕田
数(亩)
完成数 减免
金额
正税 附加
1974年 19个公社 3721 525041 1282479 160.1 22.4 41.0
1975年 19个公社 3661 547000 1274902 170.4 23.9 28.7
1976年 19个公社 3355 546673 1272130 161.3 22.6 39.9
1977年 19个公社 3282 557000 1268569 157.2 22.8 42.5
1978年 19个公社 3104 560000 1265756 132.6 18.6 66.2
1979年 19个公社 3206 558380 1256821 135.2 18.9 105.0
1980年 19个公社 3534 567644 1254186 159.1 22.4 74.0
1981年 19个公社 3634 524946 1253361 199.9 31.4 20.0
1982年 19个公社 2711 585500 1252507 180.0 24.5 57.0
1983年 19个公社 3211 1249545 204.1 28.6 15.4
1984年 19个公社 1248629 202.0 28.3 20.0 应征正税 222.0
附加 31.1
1985年 22个公社 605300 1247920 234.7 40.9 63.0 应征正税 2950 附加 414
补充 1954~1958年农业税正税实征为 1364.7 万元,但按县预算年度决算报表中,按县级分成绩计为 234.8 万元,其差额 1139.9 万元全部由金库解交省。
1953年农业税收入由于当年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中没有农业税收,故无法填入。

货物税 对货物实行以价计征的一种税,聊城县于 1951 年开征。1958 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51~1957 年共征收货物税 459.6 万元。

工商所得税 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者,就其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属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 年成为独立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于 1983 年 6 月开始试行,大中型企业按 35%的固定税率征收,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由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1957 年后,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税率。供销合作社,按五级综合税率征收,依据所得额,征收税率从 30%~80%;手工业合作组织 1957~1961 年按 21 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2 年起实行加成征收,1963 年 4 月,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通运输合作组织,1958 年前实行 21 级全额累进征收,1958 年 11 月,改按营业收入额附征 3%所得税,1961 年,仍按 21 级全额累进税率,1962 年起与手工业合作社同样征收;合作商店,1962 年由按 21 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加成征收,1963 年 4 月,实行 9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个体经济(包括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匠者);50 年代按工商业规定征所得税,1958 年征收工商所得税,执行 21 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 年改按 14 级全额累进税率,1980 年执行 8 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 1%的地方附加。

工商所得税自1951年开征,至1984年共征收4121.3万元。1985年分解后,集体企业所得税于当年征收348.6万元。

工商业税 县内于1950年开征,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征收对象是以盈利为目的工商企业户,一切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均缴纳工商业税。1958年工商业税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一起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实行征税。一切从事工业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1959年5月聊城县首先对棉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和热水瓶4类商品试行。同年8月农产品试行,同年9月1日全面试行。1960年正式开征。至1973年共征收工商统一税7287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工商统一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出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工商税。聊城县从1974年开工商税,至1984年10月,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征收16653.3万元。

印花税 印花税是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税。聊城县于1951年1月1日开征。纳税税目为 25个。按件定额贴印花,印花税票由税务总局监制,由各地方税务机关销售或委托邮局代售。1956年1月1日简化税制,印花税的税目改为9目。应贴印花的分别依其性质按金额比例贴花,聊城县 1951 年~1956年共征收印花税45.8万元。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由货物税部分应税品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棉纱统税、棉花交易税合并而成。实行从生产、流通和消费一次征税的税种。凡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无论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除征收所得税外,不再征收其他税种。但由一种商品转化为另一种商品时(如烟叶制成卷烟),须另行纳税。195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后,应税商品共为22项54目。境内征收主要品目和税率为:卷烟税率 64%、白酒税率50%、麦粉税率10%、皮毛税率 20%、原木税率10%、化肥税率7%、水泥税率20%、报纸税率10%、平板玻璃税率17%。1953~1958年,全县共征收商品流通税 1096.8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盐税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购盐的单位为纳税人,以盐的销售量计征。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业务工作决定》,规定“以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1958年7月1日,改由税务机关征收,以吨为单位确定税额。按照用途征税、减税或免税。聊城县征收税税率是:海盐、精制盐、粉洗盐每吨154元;酸碱、制革工业用盐每吨征税15.4元;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税77元;农牧业用盐,每吨征税 55.8元;渔业用盐每吨征税29元。1973年试行工商税,盐税成为其中的一个税目,但仍按原办法征收。1984年9月,工商税全面改革,盐税又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建筑税 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建设投资结构而设的税种。地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使用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和各种自有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建投资的建筑工程投资均征收建筑税。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暂行办法》后,聊城县首先在城镇开征。税率为投资额的10%,是年,征收13.5万元。自1985年1月起,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 10%浮动范围的部分,按20%征收。1983~1985年共征收建筑税116.7万元。

增值税 1983 年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

的一个独立税种。对从事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额的增值额征税。增值是指产品销售额扣除生产该产品的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等价值后的余额,亦即新增加的价值额。增值税的稅目分甲乙两大类,共12个税目,包括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产品,如机器机械及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机具及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纺织印染、药品等。税率6%~16%。聊城于1983年开征,当年征收66.4万元。至 1985年共征收增值税547.8万元。

产品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从工商稅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税种。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产品税共分24类,包括烟酒、食品饮料、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服装鞋帽、纸类文化用品、日用机械和电器、电子产品、日用化工品、药类、玻璃及玻璃纤维制品类、橡胶、陶瓷、建材、矿产品、电力热力、燃气体、成品油、化工、黑色及有色金属类产品等,共270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以价计征。税率由3%~60%。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后,按产品销售额计征,或根据应税产品数量规定的税额计征;生产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销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方按收购支付全额计征;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由售方按产品销售额计征;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聊城市于1984年开征,至1985年,共征收产品税 2500.7万元。

营业税 聊城县于1952年开征,属工商税的一部分。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随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营业税又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娱乐、加工修理和各311种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营业税。

从事商业零售的,在商品销售后以销售额计税;从事商品批发的,以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及各种服务业者,以营业收入额计税。该税分 11 类25个税目税率由 3%~15%。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后,至 1985 年聊城市共征营业税113.8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发放的各种形式奖金的超规定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按次预交,年终清算。全年奖金人均不超过4个月基本工资的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者,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者,税率100%;超过6个月者,税率为300%。聊城市于 1985 年开征,当年征收31.5万元。

屠宰税是向猪、羊、驴、牛、马、骡等牲畜的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49年按宰杀重量价计征,税率10%。1951年4月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以价计征,税率为10%。自养自食者,只对出售部分征税。1953年1月起,对屠宰户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附加并入屠宰税交纳,税率为13%。农民出售者税率仍为10%,以实售价计税。1957年为鼓励发展养畜,除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外,屠宰税率降为8%。1958年1月,向省外调拨的宰牲畜,按收购价格先征收5%的屠宰税,起运时再补征5%的外运费。1969年11月,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职工食堂,生产队及城乡居民宰杀的猪、羊,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0.4元,山羊每只0.2元,春节前半月宰杀的减半征税。对伊斯兰教的尔代、古尔邦、圣祭三大节日宰杀自食之牛羊免税。

1973 年实行工商税后,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原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3年9月对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羊、牛、

驴、骡、马六种牲畜按头纳税,猪每头2元,牛及其它大牲畜每头4元。食品公司(站)和其它国营、集体、个体肉食经营(包括临时经营)、饮食企业宰杀上述品种牲畜,按采购金额缴纳3%收购环节工商税,销售后再按规定缴纳工商税。农村农民春节前半个月宰杀自养猪免税。1985年8月改进征收办法,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金额在采购地征收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

屠宰、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重量和市场平均价格,以3%的税率征收。

对集体和农民个人以及集体饮食单位宰杀的猪,税额由每头2元调为4元;牛、驴、骡、马由4元调为8元,羊免税。聊城市自开征屠宰税至1985年,共征收168.7万元。

牲畜交易税 在牲畜买卖成交时,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1951年前属交易税的一部分。1952年成为独立的税种。该稅主要在集镇市场征收。牛、马、骡、驴、猪、羊税率均为5%。1954年7月1日停征猪、羊交易税。

1959~1961年,为发展牲畜,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对商业、供销社收购并无利转让给社生产队的牲畜,生产队在本社内进行有无调剂的牲畜免税。1960年3月,除社员个人购买牲畜继续纳税外,生产队购买牲畜免税。1983年3月,按成交额计税,税率为5%。

对灾区恢复生产购买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购买的种畜及科研教学用免征交易税。聊城于1950年开征,至1985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129.7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1951 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是年,聊城县对电影戏剧及娱乐等项目征收特别消费税。税率为10%~30%,按定价计征,由消费者承担。1953年修改税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1956年5月中央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凡经营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均缴纳此税。1951年至1966年,共征收特别消费税16万元。1966年停征,1984年文化娱乐税又改为特别消费税,重新开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加强城市的维修建设,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征收的税种。以缴纳此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分税计算。税率,市区为7%,县镇为5%。聊城于1985年开征,当年征收185.5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是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省、地、县属和主管部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税后结余利润,进行征集的一项专用资金。聊城市于1983年开征,至1985年,共征集752.3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稅 聊城县从1955年开征。征收范围分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

1955~1977年,聊城市共征收车船税 70万元。

聊城市 1949~1985 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征收金额
项目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货物税 - - 90.3 21.2 50.5 28.1 34.5 - - 68.8 - - - - - - - - -
工商所得税 - - 10.3 3.0 11.7 16.5 14.2 - - 28.2 - 33.8 32.1 49.2 70.8 26.4 63.4 64.8 70.8
印花税 - - 1.0 1.5 2.6 5.4 15.8 - - - - - - - - - - - -
屠宰税 - - 1.2 2.9 4.4 3.5 4.9 - - 10.9 - - 3.6 7.4 9.2 8.5 9.7 6.1 8.4
集市交易税 - - 12.1 - - - - - - - - - - - - - - - -
工商营业税 - - - 16.0 - 56.4 77.4 - - - - - - - - - - - -
牲畜交易税 - - - 27 11.8 8.3 6.0 - - 2.60 - - - 20.8 9 5.2 4.2 - -
商品流通税 - - - - 172.6 251.1 300.2 - 387.6 659.2 - - - - - - - - -
文化娱乐税 - - - - 4.1 0.5 0.6 - - 0.5 - - 0.9 2.0 2.3 1.9 1.2 0.8 0.5
车船牌使用牌照税 - - - - - - 1.70 - - 1.80 - 3.7 2.8 7.5 11.5 1.3 12.6 5.5 5.5
利息所得税 - - - - - - - - - 0.20 - - - - - - - - -
工商统一税 - - - - - - - - - - - 1012.1 966.9 961.5 393.4 297.4 328.1 272.4 288.1
工商税 - - - - - - - - - - - - - - - - - - -
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 - -
盐税 - - - - - - - - - - - - - - - - - - -
建筑税 - - - - - - - - - - - - - - - - - - -
滞纳金罚款 - - - - - - - - - - - - - - - - - - -
国能交重建(代)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税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税 - - - - - - - - - - - - - - - - - - -
城建税 - - - - - - - - - - - - - - - - - - -
国企奖金税 -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国营企业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罚没收入 - - - - 0.50 0.20 0.50 0.41 - - - - - - - 2.3 0.3 - -
合计 68.0 71.0 114.9 172.1 258.0 370.4 455.9 652.0 615.0 733.4 887.0 1051.1 1007.4 1048.9 498.1 340.3 418.8 349.3 372.9

(续表)

年度
项目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征收金额
货物税
工商所得税 83.1 93.5 100.8 108.5 134.9 164.9 180.0 282.1 330.3 341.2 405.4 253.5 213.0 242.6 185.2 260.2 226.9
印花税
屠宰税 12.3 4.3 9.4 10.9 12.3 1.6 0.2 0.7 0.2 0.6 16.0 16.0 1.0 0.50 0.40 1.6
集市交易税
工商营业税
牲畜交易税 0.1 0.2 0.2 0.30 0.50 0.40 0.20 0.20 0.20 0.20 0.20 0.30 0.6 0.9 37.4 1.9
商品流通税
文化娱乐税
车船牌使用牌照税 6.8 3.8 1.1 0.3 0.4 0.2 0.1 0.1 0.3
利息所得税
工商统一税 307.5 371.0 439.0 455.2 588.2 608.0
工商税 560.8 560.8 961.6 1325.5 1623.3 1314.3 1725.1 2063.1 2329.7 2261.8 1687.8
增值税 66.4 169.5 311.9
盐税 17.1
建筑税 13.5 3.0 100.2
滞纳金罚款 4.1 3.7 9.1
国能交重建(代)基金 222.6 249.5 280.2
产品税 500.2 2000.7
营业税 141.8 972
城建税 185.5
国企奖金税 31.5
集体企业所得税 348.6
国营企业所得税 801
罚没收入 6.25 6.7 1.1 2.3 0.10 0.10 0.60 0.10 0.10 0.80 38.7 1.7
合 计 409.8 472.8 556.7 582.5 734.4 777.4 741.4 1182.8 1291.9 1668.5 2031.2 1568.7 1973.2 2361.0 2517.6 2624.5 2767.8 39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