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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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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当1957年职工代表会制度开始出现时,就明确了它“具有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的性质”。

同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指出:“各地应在企业中积极行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权力机关。”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根据《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权。有权定期听取局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要由职代会作决定。

(三)通过权。企业行政规定的经济责任制、工资改革、奖金分配、职工培训、奖惩制度以及其他重大规章制度等,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四)监督权。职代会要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做坚决斗争。对行政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并定期评议干部,使干部致于监督帮助之中。

4+3(五)选举权。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职代会有选举和罢免领导干部的权力。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可根据主管机关的布署,民主选举行政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