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章 转让与接收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十三条用户欲将电话转让别人租用者,须纳更名费十元。但未缴押金用户不得转让,如欲转让,亦需补缴押机金。

第十四条 凡接收转让电话,如前用户有拖欠租费时,须先代为缴清方能通话。

第十五条 凡用户欲将电话保留暂行仃止通话者,须照常缴纳租费,否则即行撤240=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