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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押机费装费及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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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公司所定各费价目表列如下:

电机名称 押机费 装费 租 费 移 费
月租 季租 本室 本院 隔院 隔邻或对门
墙机 五十元 三十元 机关商号十元
公馆住户九元
机关商号三十元
公馆住户二十七元
一元 二元 四元 七元五角
桌机 五十元 三十元 十元 三十元 一元 二元 四元 七元五角
加用墙机 五十元 五元 五元 十五元 一元 二元 二元 二元
加用桌机 五十元 五元 五元 十五元 一元 二元 二元 二元
加用插销 二十元 二元 二元 六元 一元 二元 一元 一元
其他:在同一分电缆内正机移费十五元,不在同一分电缆内须派工查验临时估定。

备考:1、加用机限在本厂本院之内,并以具为限,以一家自用为准。

2、界内解巷临时须加杆者,每杆一株,小者收洋三元,大者临时酌定,自备免费,但安装后该杆即归本公司所有。

3、用户如在住宅内经商或办公,话机虽设于住室内,亦照商号机关收赖。

4、凡商号、机关捏称住户希图省费者,查出后立即停机或撤机。

5、凡欠费各户屡催不交,由本公司照章停止通话,在用户未将话费缴清及话机未撤回前,其停话期间之租费仍由用户担任。

还。

6、凡已交季租,租期未满而撤机者,逾五日按月收费,不满五日按月退7、用户如欲选择电话号码者,价值另议。

第四条 装设电话自通话日起,第一次租费按日计算至本月底止,以后租费以三个月为一季,按季先交,每逢季首送本公司会计股缴纳给回收据,或由本公司派收费员持正式收据往取,不得拖欠。

第五条装设电话后,第一次季租缴纳后,如不满三个月而因故撤机者,亦按三个月收费。

第六条 凡属旅馆寄住客人及乐户暨其他迁无定与临时用户,均须予交六个月租费后,始行装设。

第七条用户应付之费,如逾本公司所定期限不能照付者,即将电话暂行仃止通话,自仃止日起,逾十日尚不能将费缴清,即将话机撤回,仍追欠费,如查话机有遗失、损坏,须照定价赔偿。

第八条因欠费撤机,各户嗣后如欲再装电话,须将旧欠偿清,新装各费缴足,并予交一年租费,方为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