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公司所定各费价目表列如下:
| 电机名称 | 押机费 | 装费 | 租 费 | 移 费 | ||||
|---|---|---|---|---|---|---|---|---|
| 月租 | 季租 | 本室 | 本院 | 隔院 | 隔邻或对门 | |||
| 墙机 | 五十元 | 三十元 | 机关商号十元 公馆住户九元 |
机关商号三十元 公馆住户二十七元 |
一元 | 二元 | 四元 | 七元五角 |
| 桌机 | 五十元 | 三十元 | 十元 | 三十元 | 一元 | 二元 | 四元 | 七元五角 |
| 加用墙机 | 五十元 | 五元 | 五元 | 十五元 | 一元 | 二元 | 二元 | 二元 |
| 加用桌机 | 五十元 | 五元 | 五元 | 十五元 | 一元 | 二元 | 二元 | 二元 |
| 加用插销 | 二十元 | 二元 | 二元 | 六元 | 一元 | 二元 | 一元 | 一元 |
| 其他:在同一分电缆内正机移费十五元,不在同一分电缆内须派工查验临时估定。 | ||||||||
备考:1、加用机限在本厂本院之内,并以具为限,以一家自用为准。
2、界内解巷临时须加杆者,每杆一株,小者收洋三元,大者临时酌定,自备免费,但安装后该杆即归本公司所有。
3、用户如在住宅内经商或办公,话机虽设于住室内,亦照商号机关收赖。
4、凡商号、机关捏称住户希图省费者,查出后立即停机或撤机。
5、凡欠费各户屡催不交,由本公司照章停止通话,在用户未将话费缴清及话机未撤回前,其停话期间之租费仍由用户担任。
还。
6、凡已交季租,租期未满而撤机者,逾五日按月收费,不满五日按月退7、用户如欲选择电话号码者,价值另议。
第四条 装设电话自通话日起,第一次租费按日计算至本月底止,以后租费以三个月为一季,按季先交,每逢季首送本公司会计股缴纳给回收据,或由本公司派收费员持正式收据往取,不得拖欠。
第五条装设电话后,第一次季租缴纳后,如不满三个月而因故撤机者,亦按三个月收费。
第六条 凡属旅馆寄住客人及乐户暨其他迁无定与临时用户,均须予交六个月租费后,始行装设。
第七条用户应付之费,如逾本公司所定期限不能照付者,即将电话暂行仃止通话,自仃止日起,逾十日尚不能将费缴清,即将话机撤回,仍追欠费,如查话机有遗失、损坏,须照定价赔偿。
第八条因欠费撤机,各户嗣后如欲再装电话,须将旧欠偿清,新装各费缴足,并予交一年租费,方为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