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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转让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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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用户欲将电话转让别人租用者,须纳更名费十元。但未缴押金用户不得转让,如欲转让,亦需补缴押机金。

第十四条 凡接收转让电话,如前用户有拖欠租费时,须先代为缴清方能通话。

第十五条 凡用户欲将电话保留暂行仃止通话者,须照常缴纳租费,否则即行撤240=回。

第五章 更换机件及迁移杆线

第十六条 用户所装话及线料,均系向本公司租用之物,如有损坏应按照机件价目赔偿,列表如下:

机件损失赔偿价目表

名称 件数 价目 名称 件数 价目
桌机 全部 五十元 十六号铜线 每两 一角
墙机 全部 五十元 耳机把 一件 二元
耳机 全份 二十元 沙子盒 一个 五元
耳机盖 一件 二元 铃碗 一个 一元
耳机绳 一件 二元 铃线轴 一件 二元
铃锤 一件 一元 丧电器 一件 四元
传话线轴 一件 二元 话嘴子 一件 三元
助音盒 一件 三元 桌机跳簧 一件 三元
插销盒 一件 一元 墙机耳机挂钩 一件 一元
墙机跳簧 一件 三元 沙子 一份 一元
铁片 一件 一元 煤片 一个 二元
档雷机 一件 五元 胶皮线 每两 二角
三角搬闸 一件 一元 干电瓶 一个 二元
大小螺丝钉 一件 二角 木杆 一根 长短不一临时酌定

磁石式各种话机及附属品,特别、普通话机并附属品价目相同。

第十七条 用户或其他住户,因图个人之便利欲将已经建设电话杆线略为移动时,须交纳相当之工程材料费,但于实际上有妨碍及危险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小交换机之装设收费事项

第十八条 小交换机及小交换机所用话机、线路等之装设工程费,须实地勘测后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小交换机及小交换机所用话机、电瓶及其他一切材料,均由本公司供给者,每话机一部月收租费六元,按季先交,如用户自行装置,经本公司认可接用本公司中继线者,除接线费临时估计规定外,每月每线租费十元,每装话机一部月收交换费三元。

第二十条 小交换机上所设话机限于本厂、本院之内,其由小交换机至话机之线路,至长不得超过一里。

第二十一条 小交换机所用司机生,由用户自行雇用,如用本公司司机生,所有薪水等费,应按本公司司机章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