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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移机撤机及添设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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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欠租户如欲移机,应先缴清旧欠,方能派工。

第十条所装话机及附属机件,如用户擅自移动、拆卸,一经本公司查出,即行仃止通话,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各用户如有私自按设分机、插锁者,一经本公司查出,须自正机装设日起加倍计租。

第十二条 用户所缴押机金,於撤机三日后,持本公司所给予之押租收据兑取。

倘将收据遗失,须登报声明,并取铺保,经本公司查明后方能发还用户,如有拖欠租金及损坏机件等,本公司得从押机金内坐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