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由股东会选之。对于本公司重要事件有决议指标之权,任期三年,连举得连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察人二人,由股东会选之,对于本公司有监察一切事务之权,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
为止。
连任。
第十八条 前两项选举用连记名投票法,以一般为一权。
第十九条 董事監察人非有三百股以上之股东不得当选。
第二十条 董事监察人遇有缺额时,须由股东会补选之,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余期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组织董事会审议公司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协理各一人,由董事中推选之,任期三年,连举得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总经理、协理聘请之。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有管辖公司用人、行政一切事务之权,协理有襄助总经理管理公司一切事务之权,经理有承商总经理、协理执行公司一切事务之权。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由股东会选之。对于本公司重要事件有决议指标之权,任期三年,连举得连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察人二人,由股东会选之,对于本公司有监察一切事务之权,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
为止。
连任。
第十八条 前两项选举用连记名投票法,以一般为一权。
第十九条 董事監察人非有三百股以上之股东不得当选。
第二十条 董事监察人遇有缺额时,须由股东会补选之,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余期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组织董事会审议公司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协理各一人,由董事中推选之,任期三年,连举得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总经理、协理聘请之。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有管辖公司用人、行政一切事务之权,协理有襄助总经理管理公司一切事务之权,经理有承商总经理、协理执行公司一切事务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