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公司每年三月以后,五月之前,在本公司所在地开股东常会一次,临时股东会于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股额二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时,均须招集之。
第十二条 召集股东常会须于一个月之前,临时会须于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事由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所议事项以到场股东过半数决之,其决议权以一股为一权,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四条 股东不到会时得委托代理人代行其决议权,代理人以公司股东为限,并须有委托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开会时,由股东中临时推出一人为主席。
第十一条 本公司每年三月以后,五月之前,在本公司所在地开股东常会一次,临时股东会于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股额二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时,均须招集之。
第十二条 召集股东常会须于一个月之前,临时会须于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事由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所议事项以到场股东过半数决之,其决议权以一股为一权,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四条 股东不到会时得委托代理人代行其决议权,代理人以公司股东为限,并须有委托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开会时,由股东中临时推出一人为主席。
第十一条 本公司每年三月以后,五月之前,在本公司所在地开股东常会一次,临时股东会于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股额二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时,均须招集之。
第十二条 召集股东常会须于一个月之前,临时会须于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事由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所议事项以到场股东过半数决之,其决议权以一股为一权,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四条 股东不到会时得委托代理人代行其决议权,代理人以公司股东为限,并须有委托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开会时,由股东中临时推出一人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