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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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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清末,邮传部规定电报分为两大类:即官报与私报。

电报等级分一至四等,并分华文明语、密语、洋文等。

民国元年(1912年),交通部(北京)陆续开办的业务有:(一)新闻电报,(二)邮传电报,(三)路电转电报(四)纳费公报,(五)分抄电报,(六)贺年电报,(七)专送电报,(八)面交留交电报。

民国廿四年(1935)九月一日起,交通部(南京)规定电报种类为:

(一)官军电报,(二)局务公电(包括纳费业务公电),(三)私务电报,(四)公益电报,(五)特种电报。其中私务电报分:

寻常、加急、交际、新闻、加急新闻五类。

公益电报分:

航行安全、气象、水位、账务四类。

特种电报分:

邮转、铁路电线经转、国内船舶无线、特约减费四类。

各种电报按下列次序传递、投送:

防空电报、航行安全电报、官军电报、气象电报、水位电报、加急电、纳费业务公电:加急电报、加急新闻电报、寻常公电、寻常电报、新闻电报、服务电报、交际电报、迟缓公电。

纳费业务标识:

加急电报 急 D交际电报交际 SLT新闻电报新闻 PRESS邮传电报备注内注明 TTBP字样,解放初期,电报种类分寻常私务、加急私务、军政新闻、书信等,后又改为防空、事故、军政、新闻、公务、天气、水情、公益、普通、汇款等十种,纳费业务分校对、予付回报费、分送、全录、专送、电、函知、跟转、改发、亲启、露封、电留、邮留、挂留、话传等十五种。附:电报各项纳费业务标识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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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各项纳费业务标识

纳费业务标识 英文缩写 说  明 纳费业务标识 英文缩写 说  明
校对 TC 倘使电报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绝对不许有错,请采用“校对”纳费标识,电局会把全电电文校对一次,校对费照寻常电价目二分之一收取。 专送 XP 收报人住址,在电局营业区域以外的地方,如果不超过三十公里,电局会派专人投送,另向发报人收取专力费六千元。
预付回报费 RP 发报人希望收报人回电不要化钱,在发电时可预付若干字回报费。此项预付回报费,如在三个月内并未使用,可向电局要求退还。 电知 IC 所发的电报,何时送达收报人,电局会用公电通知发报人,只另收六个字回电费
分送 TM 假使发电报给几个收报人,而同在一地:祇须发一个电报;将几个收报人的姓名、地址、写在一起,电局会分别送达收报人。 函知 ICP 所发的电报,何时送达收报人,电局会用挂号信通知发报人,另收挂号邮费
全录 CTA 这指分送电报,将各收报人姓名地址完全抄绿送达收报人,不再收其他费用。 跟转 FS 发报人若想电报到达目的地时,收报人或已他往,可以要求电局将其电报跟转收报人行踪,转往他处。
改发 REDIRFC TFD FROM 收报人或有个代收电报资格人,得要求电局将各方发来之电报,照其所开新地址改发。 电留 TR 电报到达目的地后,暂留电局听候收报人或其代表前往领取。
亲启 MP 发报人要电局将其电报投交收报人亲自收启,请书明“亲启”纳费标识,电局投送时会通知报员注意办理。 邮留 GP 电报到达目的地后,由收报局送存当地邮局,暂留听候收报人领取。
露封 OPEN 发报人要电局将其电报露封投送收报人,请书明“露封”纳费标识,电局投送时会通知报员注意办理: 挂留 GPR 电报到达目的地后,由收报局送存当地邮局挂号,暂留听候收报人领取。
话传 TF 电报到达目的地后,电局会将电文用电话传报报人。

1963年,纳费业务改为特急、加急、校对、分送、予付回报费、送妥电知、改发、邮送、留交等九种。

1971年10月,电报种类改为六类:特种(警报信号、无线电信号、气象、水情、军政、新闻、公务、汇款、普通。特别业务为特急、加急、急报、分送、改发、投递、试送、机密、直查、予付回报费、危险天气、随后更正、经在线传递、不规则绕转等项。

1977年,电报种类又改为防空、天气、特种、水情、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汇款、电路公电、特急公务公电、特急业务公电、加急业务公电、公务公电、业务公电。特别业务分特急、加急、分送三种。

1978年3月1日起,电报种类恢复为十一种,即防空、天气、特种、水情、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汇款、公电。特别业务为特急、加急、分送三种。

1985年4月1日起,电报种类又改为八种,即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新闻、普通、汇款、公电。特别业务为特急、加急、邮送三种。

电报的传递时限:

1978年3月1日,电报种类为十一种,电报传递等级为七级,时限除一级防空电报随到随发外,其他六级电报全程最大时限分别为30分、90分、180分、240分、360分。1985年4月1日起,电报种类改为八种,电报传递时限调整为四级,其时限见下表:

电报等级 报类和传递顺序 报类标识 特别业务标识 局内最大时限 全程最大时限(分)
发出(分) 投递(分)
1(A) 天气电报 OBS 8 8 30
2(B) 水情电报 R 20 40 90
特急公益电报 C 1MD
特急政务电报 Z 1MD
特急业务(纳费业务)公电 AS
3(C) 特急公务公电 GA 1MD 60 120 240
加急公益电报 C UGT
加急政务电报 Z UGT
加急新闻电报 X UGT
加急普通电报 P UGT
加急业务(纳费业务)公电 AD
加急公务公电 GA UGT
加急汇款电报(限银行汇款) K UGT
公益电报 C
政务电报 Z
新闻电报 X
4(H) 普通电报 P 90 180 360
业务(纳费业务)公电 A
公务公电 GA
汇款电报 K

资费:

光绪七年(1881年),津沪电报陆线告成,设电报局七处,开业后电报资费以上海为中心视路途远近而订,以华文电报计:

地 名 每字价目(银元)
苏州 一角
镇江 一角一分
清江浦 八分五厘(十二年改为一角三分)
济宁 九分(旋改一角四分)
天津 一角五分
大沽 一角另五厘(旋改一角六分至十二年又改一角五分)

光绪八年(1882年)三月,电报改归商办后,线路展设甚速,全国各大城镇相继通报,资费仍仿旧制,视相隔远近而订(以上海为中心)。

济南 每字一角四分

烟台 每字一角五分

光绪廿年(1894年),改订报价,开始以府及省为单位,华文明码电报同府每字收费5分,同省每字一角,出省者每逾一省加费二分。光绪廿三年(1897年),又改为出省每逾一省加费三分,宣统元年(1909年),邮传部为发达电政,并根据外人反映报价过昂遂核减二成收费,宣统三年(1911年),邮传部将价目重新颁行,见下表:(以直隶为中心):

直隶 江苏 安徽 山东 山西 河南 陕西 甘肃
一角 一角六分 一角九分 一角三分 一角三分 一角三分 一角六分 一角九分
新疆 福建 浙江 江西 湖北 湖南 四川 广东
二角二分 二角二分 一角九分 一角九分 一角六分 一角九分 一角九分 二角二分
广西 云南 贵州 盛京 黑龙江 吉林 蒙古
二角二分 二角五分 二角二分 一角三分 一角九分 一角六分 四角

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资费又进行调整,见下表:

地 区 华文明码 华文密码或洋文
同城电报 银元 三分 银元 四分五厘
本省电报 银元 六分 银元 九分
出省电报 银元 一角二分 银元 一角八分

嗣后,电报资费曾于民国十一年(1922年),议定调整,后因各省反对而取消,又于民国十二年、十六年两次调整,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交通部全面修订,华文明语本省一角,外省两角,至此资费始日趋稳定。〔附:历年国内电报价目比较表〕

历年国内电报价目比较表

华文明语 华密或洋文 实行日期 备注
本省 隔省 本省 隔省
一角 每隔一省加银一分 二角 每隔一省加银四分 光绪廿年八月起
一角 每隔一省加银三分 二角 每隔一省加银六分 光绪廿三年一月起
八分 每隔一省加银二分四厘 一角六分 每隔一省加银四分八厘 宣统元年一月起 以上系清邮传部订
六分 一角二分 九分 一角八分 民国元年一月起
八分 一角五分 一角六分 三角 民国十一年十一月起
六分 一角二分 九分 一角八分 民国十二年一月起
七分 一角四分 一角一分 二角二分 民国十六年二月起 以上系北京交通部订
八分 一角六分 一角六分 三角二分 民国十六年九月起
一角 一角 二角 二角 民国十七年十月十日起 以上系国民政府交通部订
七分 一角 一角四分 二角 民国廿七年 系华北电电股份有限公司订
卌元 卌元 四十元 四十元 民国卅四年八月起
二百元 二百元 四百元 四百元 民国卅五年十一月起
一千元 一千元 二千元 二千元 民国卅六年七月起
三千元 三千元 六千元 六千元 民国卅六年十二月起
一万元 二万元 民国卅七年十二月起 以上系国民政府交通部订

民国卅六年价目等于战前的三万倍;民国卅七年则涨到战前的十万倍

1949年7月1日起,华文明语每字70元,华文密语及洋文加倍,1949年7月23日,华东统一报话价目改为华文明语150元,华文密语及洋文加倍,1949年11月21日又改为华文明语每字500元,政军电报每字170元,新闻电报85元,加急一律加倍,1950年11月18日,华文明语仍为500元,1950年12月2日起,华文明语又改为750元,1951年后,恢复本省、外省分别计费,本省华文明语900元,隔省1350元。(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折算华文明语0.09元、隔省0.135元,华文密语和洋文加倍)。

1958年1月1日起,取消本省与外省、明语与密语的区别,国内中文每字三分,外文加倍,译电每字收五厘。

1983年2月1日起,每字由三分调整为七分,新闻电报由一分调整为二分。 附:解放后国内电报价目表 国内电报简明资费表

解放后国内电报价目表

单位:人民币元

实行日期 华文明语 华文密语 洋文明密语 译费 附 注
1949年1月30日 16 32 32 1
1949年7月1日 70 140 140 7
1949年7月23日 150 300 300 15 按华东区划一价目七五折计收。
1949年10月1日 200 400 400 20 取消七五折计收办法,按定价实收。
1949年11月21日 500 1000 1000 50 按1949年10月1日价目加收1.5倍
1949年11月24日 750 1500 1500 75 按1949年11月21日价目再加收50%
1950年1月25日 1200 2400 2400 120
1950年2月14日 1800 3600 3600 180
1950年4月2日 1个单位 2个单位 2个单位 按电信单位计算,每个单位等于胜利折实公债每分的70%,按旬调整公布。
1950年11月11日 本省0.6单位
外省0.9单位
1.2单位
1.8单位
1.2单位
1.8单位
100
1952年5月1日 本省900
外省1350
1800
2700
1800
2700
90 人民币旧币(废除电信单位计算办法)
1958年1月1日 0.03 0.03 0.06 0.005 人民币新币。100元(旧币)等于0.01元新币。
1983年12月1日 0.07 0.005

国内电报简明资费表

1983年2月10日

编号项目收费标准
1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字<br>每份电报按实有计算字数计算007
2特种、军政、公务、普通、凡银行系统汇款电报每字<br>每份电报以10个字起算,不足10个字作10个字计算007
3新闻电报每字<br>每份电报以10个字起算,不足10个字作10个字计算002
4邮局办理电报汇兑业务所发的汇款电报每份<br>注:电报中的附言部分另计字计费、以二十字为限100
5采用特急、加急的电报,每字按原电价目加倍计算
6去报译电费按计费字数计算、每字<br>全电译费尾数不满一分的,按一分计算0005
7纳费业务公务:<br>1.不论是否需要对方局回电,每份公电收取10字的普通报费<br>2.增删更改电文、名址的,每份公电的增删更改10个字为限,超过10个字的,每超一个字,另加收一个字的普通报费
8补送来报报底每份060
9注销尚未发出的电报(包括各类传真)手续费010
10抄录去报报底,每份100个字或不足100个字的收取<br>超过100个字的,不论字数多少,均收取0<br>030<br>60
11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每份010
12供给去报报底由用户来局拍照、每份010
13发报人因遗失电报收据要求补出证明,每份010
14电报挂号<br>一年<br>三个月(或三个月以内)30<br>1000<br>00

二、国际电报路由我国国际电报业务,过去,均操于外商水线公司(大北、大东、太平洋电报公司)之手。民国十七年(1928年),上海创办国际电台,济南国际电报概由上海转发,民国廿六年(1937年),日本入侵,上海国际电台内迁成都、重庆,济南国际电报改由北京经转。1945年日本投降,国际电台迁回上海,国际电报恢复由上海经转,报费以金法郎折算,由经转国家分享。

解放后,济南的国际电报分别由京沪两地经转。开始,去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电报由北京经转,其他国家的电报由上海经转。1972年5月,我国加入国际电信联盟,同时加入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北京、上海两地相继建立通信卫星地面站,1973年起统按“F31格式”拍发,电报大部改由北京转发。1985年,除不收受南非、西南非洲和東埔寨的电报外,去世界各国的电报均可受理。

1985年3月,济南开通用户电报交换机,加速了电报的传递。

种类、特别业务常用的报类有:

1、优先传递国际政务电报2、一般国际政务电报3、普通国际电报4.纳费业务公电5、普通公务(业务公电)。

资费:

国际电报价目常有变动,一向以金法郎为单位,折合我国币制收费,折算比价由邮电部核定公布。

港澳电报:

港澳电报(包括九龙)不属于国际电报范围,但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基本上和国际电报的处理办法相同。

港澳电报只开放普通电报,特别业务只开放加急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