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基层单位、班组各个方面抓劳动纪律的积极性,实行分级奖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不具备行政处分的违纪,扣除该单位月奖的5%;同时单位领导按照扣单位月奖的2倍扣除奖金(下同)。
第二十二条:受警告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三个月的奖金,同时扣除其单位月奖的7%;受记过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6个月的奖金,同时扣除其单位月奖的10%。
第二十三条:受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6个月的奖金,受处分后半年内遇有调整工资,影响调整工资一次,半年后至一年内,缓调工资半年。受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按(1986)邮电部394号规定执行,即:《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扣除单位月奖的 11%-15%。
第二十四条:凡班组自己发现,纠正违反纪律的受警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包g括警告处分)所扣罚款做为班里的奖金只报局和分局备案,不对个人进行处分,也不作为对班组的考核。凡分局自己发现主动纠正,处理的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包括记过处分)违记行为,所扣个人罚款,做为分局的奖金,只报局备案,对当事人只受警告处分或免于处分,不做为对分局的考核。凡局里发现或通过举报知道的,由局里责成分局处理,分局必须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否则从第3个月开始扣分局每月奖金的20%,所扣各种罚款上缴局里,做为全局奖金,并做为分局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班组发现处理的记过以上处分;分局发现处理的记大过以上处分;
个人在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待的,都可降低1-2个档次处分,做为对各级抓劳动纪律的鼓励。
第二十六条:同时违反两条以上规定者,按最重处分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必要时可再提高处分档次。
为调动基层单位、班组各个方面抓劳动纪律的积极性,实行分级奖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不具备行政处分的违纪,扣除该单位月奖的5%;同时单位领导按照扣单位月奖的2倍扣除奖金(下同)。
第二十二条:受警告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三个月的奖金,同时扣除其单位月奖的7%;受记过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6个月的奖金,同时扣除其单位月奖的10%。
第二十三条:受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6个月的奖金,受处分后半年内遇有调整工资,影响调整工资一次,半年后至一年内,缓调工资半年。受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按(1986)邮电部394号规定执行,即:《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扣除单位月奖的 11%-15%。
第二十四条:凡班组自己发现,纠正违反纪律的受警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包g括警告处分)所扣罚款做为班里的奖金只报局和分局备案,不对个人进行处分,也不作为对班组的考核。凡分局自己发现主动纠正,处理的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包括记过处分)违记行为,所扣个人罚款,做为分局的奖金,只报局备案,对当事人只受警告处分或免于处分,不做为对分局的考核。凡局里发现或通过举报知道的,由局里责成分局处理,分局必须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否则从第3个月开始扣分局每月奖金的20%,所扣各种罚款上缴局里,做为全局奖金,并做为分局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班组发现处理的记过以上处分;分局发现处理的记大过以上处分;
个人在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待的,都可降低1-2个档次处分,做为对各级抓劳动纪律的鼓励。
第二十六条:同时违反两条以上规定者,按最重处分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必要时可再提高处分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