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信局局长、副局长工作制度(试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局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全局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
作,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和通信任务。
寺二、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对局长负责,在局长直接领导下按分工做好自己的工作,局长要充分发挥各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作用,经常协调、督促、检查•他们的工作。局长对科室,除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进度,发表指导性意见外,一般不超级指挥,特殊情况下可超级指挥,提出要求;但事后要和分管副局长互通情况。.
三、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局长按月签著分管
的科室和生产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抓好落实,每月听取一次各科室的工作汇报,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副局长之间要分工协作,主动负责,密切配合。各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凡遇到涉及分管以外的科室,必须协调解决时,可以直接召集他们研究解决并提出工作要求。有些比较大的问题,必须同相关分管领导人研究解决的,应主动找对方,不必局长去协调。经过商量拿不准的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提出解决意见再向局长汇报。
五、局长要主持开好局长办公会议。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在每月初召开的会议上,要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按排。工作计划要列表由局长签字后组织实施。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要有充分准备,并要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办公会的议题会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六、为便于局长实行统一指挥和局领导之间互通情况。每半月由局长召集副局
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汇报各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协商处理问题。
七、工人调动批准权。副局长有权决定在分管范围内生产单位之间的工人调动,
由人事科直接办手续;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有权决定局内各口之间的工人调动和工人调出;工人调入和从生产单位调入机关、由人事科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生产单位的技术干部调动,也按上述权限办理,组织办理手续。
一般管理干部局内调动批准权。副局长有权决定在分管范围内生产单位之间的管理干部调动,由组织科直接办手续;局内各口之间调动和调出本局,由组织科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一般干部的任命、聘用,由外单位调入和从生产单位调入机关,由组织科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中层干部按局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开支,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1万元(含1万
元)以内的,由分管局长与主管财务的领导共同商定,超过标准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审批;计划外临时性开支1000元(1000)以内的由分管局长与主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审批。
九、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
助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一律由办公室汇集登记,并负责落实查办,报分管局长后,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当即拍板,对不是分管的工作,也要帮助认真解决,解决不了的可转分管局长。
十、研究讨论,商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时,要按组织
原则办事,一旦决定了问题,要积极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过程中,由于工作执行不利,而不是因为决策上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其责任由相关领导承担。
十一、局长、副局长到外地、外单位参加会议到生产单位或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时,均要通知局办公室,以便随时掌握局领导的去向,便于工作联系。
十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局长不在岗时(一周以上)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
行局长职务。
济南市电信局局长、副局长工作制度(试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局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全局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
作,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和通信任务。
寺二、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对局长负责,在局长直接领导下按分工做好自己的工作,局长要充分发挥各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作用,经常协调、督促、检查•他们的工作。局长对科室,除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进度,发表指导性意见外,一般不超级指挥,特殊情况下可超级指挥,提出要求;但事后要和分管副局长互通情况。.
三、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局长按月签著分管
的科室和生产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抓好落实,每月听取一次各科室的工作汇报,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副局长之间要分工协作,主动负责,密切配合。各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凡遇到涉及分管以外的科室,必须协调解决时,可以直接召集他们研究解决并提出工作要求。有些比较大的问题,必须同相关分管领导人研究解决的,应主动找对方,不必局长去协调。经过商量拿不准的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提出解决意见再向局长汇报。
五、局长要主持开好局长办公会议。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在每月初召开的会议上,要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按排。工作计划要列表由局长签字后组织实施。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要有充分准备,并要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办公会的议题会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六、为便于局长实行统一指挥和局领导之间互通情况。每半月由局长召集副局
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汇报各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协商处理问题。
七、工人调动批准权。副局长有权决定在分管范围内生产单位之间的工人调动,
由人事科直接办手续;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有权决定局内各口之间的工人调动和工人调出;工人调入和从生产单位调入机关、由人事科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生产单位的技术干部调动,也按上述权限办理,组织办理手续。
一般管理干部局内调动批准权。副局长有权决定在分管范围内生产单位之间的管理干部调动,由组织科直接办手续;局内各口之间调动和调出本局,由组织科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一般干部的任命、聘用,由外单位调入和从生产单位调入机关,由组织科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中层干部按局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开支,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1万元(含1万
元)以内的,由分管局长与主管财务的领导共同商定,超过标准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审批;计划外临时性开支1000元(1000)以内的由分管局长与主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审批。
九、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
助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一律由办公室汇集登记,并负责落实查办,报分管局长后,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当即拍板,对不是分管的工作,也要帮助认真解决,解决不了的可转分管局长。
十、研究讨论,商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时,要按组织
原则办事,一旦决定了问题,要积极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过程中,由于工作执行不利,而不是因为决策上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其责任由相关领导承担。
十一、局长、副局长到外地、外单位参加会议到生产单位或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时,均要通知局办公室,以便随时掌握局领导的去向,便于工作联系。
十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局长不在岗时(一周以上)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
行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