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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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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信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第四届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改善企业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工作的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现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特制订本局“职工奖惩条例”如下:

一、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

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文明生产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广大职工树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实现四化埋头工作的自觉性。

二、企业职工应当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文化和业务技术,积极工

作,听从指挥,爱护国家财产,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和维护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集中精力从事生产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通信任务。

三、职工一贯遵章守法,敢于同违章违法及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生产、工

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提职晋级。

通报表扬、记功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由本局批准。工人晋级由本局提出意见,报省局批准。干部提职晋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超额完成任务,提高通信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企业经营管理、科研、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经济效益显著的。

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的。

4、抵制歪风邪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各级领导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屡教不

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报局研究,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

年。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应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一1开除处分报省局批准。

六、本局职工犯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者,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罚。

1、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邮电部门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2、违犯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不服从调动的,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

4、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通信事故和损坏设备,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5、泄漏国家机密和人民通信机密,或丢失机密文件的。

6、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道德败坏,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国家和邮电企业纪律的。

七、职工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应给予必要

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令其赔偿,金额可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还,每月扣还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八、本局各单位对擅自离职和逾假不归的职工,应及时通知和动员他(她)们返

回,对拒不接受教育,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卅天的职工,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九、职工劳动教养的,教养期间,保留工职,不计算工龄,企业停发工资,教养期

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局安排适当工作,表现仍不好的报省局批准,予以开除。

十、职工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行政上同时宣布开除。其中因过失犯罪被判

刑,服刑期间表现好,刑满后,本局生产工作又需要的,报省局审查同意,经省、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录用;职工被判刑缓刑留在本局工作的,缓刑期间可计算工龄,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给予工人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本局审查批准,报省局

备案;开除处分或除名,由本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局审查批准,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职工原居住地有关部门。

给予干部行政纪律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批。

十二、受到处分的职工,如对处理结论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但在

上级机关未改变处理结论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十三、职工获得奖励,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都记入本人人事档

案,并书面通知本人。

十四、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i法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修改或健全与本实施办法相适应的有关

劳动组织、生产技术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纪律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