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青岛济南铁路 资料库:济南铁路分局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nan-railway/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nan-railway/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nan-railway/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nan-railway/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nan-railway/section/14/article/3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nan-railway/section/14/article/3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十四条 日本应将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枝线并一切附属产业包括码头货栈及他项同等产业等项移交中国

第十五条 中国担任照上述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偿还日本

偿还之现值实价内系五千三百四十万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即德国遗下该项产业一部分之估价)或其同价并加日本管理期内对于该路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减去相当折旧

第十六条 中日两国政府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文规定界以评定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并办理移交该项产业之权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所称之铁路产业应从速移交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九个月

第十八条 中国因实施本约第十五条偿还路价办法应于该铁路产业移交完竣同时以中国国库券交付日本此项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期限十五年但得任中国政府之选择由交付库券之日起满五年时或五年后不论何时经六个月前通知将库券全数或一部分偿清

第十九条 在上条所称库券未偿清前中国政府应选任一日本人为车务长并选任一日本为会计长与中国会计长权限相等其任期以库券偿清之日为止此项职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督有相当理由时得以撤换

第二十条 关于前述国库券财政上之专门事项为本节所未规定者应由中国当局从速协定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附: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签订)中日两国政府如欲按照中华民国十一年二月四日即大正十一年二月四日在华盛顿签字之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协定移交铁路及偿价细目任命该条约所定之铁路联合委员会委员如下中华民国政府任命督办鲁案善后事宜王正延交通次长劳之常交通部参事陆梦熊交通部技监颜德庆日本国政府任命大村卓一印附: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了解事项-照本协定第一条应行移交之铁路财产包括现在铁道部所属之一切财产(即由民政部陆军部递信部及其他移管之地皮筑造物房屋等均在内)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二 民国十二年三月中应交之川崎造船所定之机关车价已包括在铁路偿价之内三照本协定第十四日队第二项因经由他银行汇款而有无故延迟及不能在支付地实行交款情事以后必经由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及济南分行汇付倘上述之横滨正金银行分行有同样延迟及不能施行交款情事以后应当经由他银行汇付四 日本主管铁路之当局所订合同契约将来应行继续与否及其他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准备移交接收委员会解决之五 胶济铁路日本管理期内所有一切金钱上之债权债务于移交之日尚未了情者均由日本方面负债清理上项所述之金钱上之债权债务及订约人之保证金押款租金等之处理方法由中日两国移交接收委员会协定之六 铁路移交期内收支处理及业务经营之方法由中日两国移交接收委员会协定之(一)中国政府声明对于胶济铁路现用职员中国希望留用者应于移交车务开始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并于各职员在职办理移交事务中从速决定(二)中国政府对于因前项选择结果而离职之职员中国政府于其离职时一律给与一个月薪俸(三)铁路联合委员会定凡铁路移交后即须实行之更换职员详细办法由中日两国移交接收委员会订定之附胶济铁路交收协定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所规定之中日两国接收委员会根据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即大正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之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及附属了解事项除左(下)列协定外日本方面将该细目协定第一条及第三条所包括一切财产及文书契帐册图表等项完全移交中国(一)坊子医院所属一节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管理管理局为友谊起见对于该处居住之日本人民在开埠地问题决定以前予以相当之便利.

附(二)淄川医院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至该医院之一部份系德国遗留财产属于矿山者今为便利起见暂同时移交管理局至该部份将来如何处置应由中日合办矿山公司成立后与管理局商议决定之再该医院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由淄川炭矿代为经营管理局已派定之中国医生仍留在院办事所需一切费用亦由煤矿担负对于铁路中日人员就院医治者得与炭矿人员享同等待遇(三)高密青州张店坊子博山小学校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至日本方面租用之张店坊子博山小学校应从速与铁路管理局商定租金及期限淄川小学校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在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仍由淄川炭矿使用不收租金(四)除中华民国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即大正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日本方面在北京提出之铁路土地出租契约应照同年十二月五日协定之了解处理外其余土地出租契约中国方面不承认其效两国移交接收委员意见不同不能解决应由中日两国委员长商议协定(五)关于租借宿舍之契约七件由中国方面继续承认各该契约之条件因将来充作胶济铁路管理局职员住宅须加修改俾便合同由铁道部支付管理局改造费银元三万六千元除前项以外之宿舍契约及允许由中国方面自由决定之(六)对于运输契约双方协定由铁路管理局自由知照各该缔约者取消或修改或继续之未规定以前各该契约仍有效对于工场契约铁路管理局继续履行至各该契约所规定之期限为止(七)宿舍中家具限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点交铁路管理局至留未完事项日本人员需用·之家具应于四月二十日以前完全点交管理局(八)凡铁道部因日本政府法律所规定必须带回本国之簿本单据经铁路管理局同意者得带回之其管理局认为须抄留副本者应由铁道部方面派员从速办理(九)所有属于铁路财产之坊子发电所新筑工事汽机发电机及配电保安设备并锅炉两架于本年三月底以前交还管理局以上各项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如欲使用应与管理局商定办法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仍由炭所使用不给租金(十)所有属于矿山财产之淄川炭坑车站房屋及一切附属设备管理局如欲使用应与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商定办法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由管理局使用不给租金对于该处之磅桥(轨道衡)二架应如何处理由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与铁路管理局商定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由管理局及矿山共同使用(十一)对于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了解事项第五条之处理方法应按照管理局会计处长与铁道部计理课长所定之四条办法办理(十二)本协定无特别规定者或将来发生何项问题时概依照山东悬案解决条约及细目协定之条文精神由双方主管官厅协议之右(上)协定缮中日文各二份由双方委员长署名盖印各保存中日文各一份为证接收胶济铁路委员长颜德庆印山东铁路引继委员长 秋山雅之介印中华民国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大正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 年号对照表 (1840~1949)

公元中国年号干支日本年号公元中国年号干支日本年号
1840道光二十年(清・宣宗)庚子天保十一年1875光绪元年(清・德宗)乙亥明治八年
1841道光廿一年辛丑天保十二年1876光绪二年丙子明治九年
1842道光廿二年壬寅天保十三年1877光绪三年丁丑明治十年
1843道光廿三年癸卯天保十四年1878光绪四年戊寅明治十一年
1844道光廿四年甲辰弘化元年(12.2)1879光绪五年己卯明治十二年
1845道光廿五年乙巳弘化二年1880光绪六年庚辰明治十三年
1846道光廿六年丙午弘化三年1882光绪八年壬午明治十五年
1847道光廿七年丁未弘化四年1881光绪七年辛巳明治十四年
1848道光廿八年戊申嘉永元年1883光绪九年癸未明治十六年
1849道光廿九年己酉嘉永二年1884光绪十年甲申明治十七年
1850道光三十年庚戌嘉永三年1885光绪十一年乙酉明治十八年
1851咸丰元年(清・文宗)辛亥嘉永四年1886光绪十二年丙戌明治十九年
1852咸丰二年壬子嘉永五年1887光绪十三年丁亥明治二十年
1853咸丰三年癸丑嘉永六年1888光绪十四年戊子明治廿一年
1854咸丰四年甲寅安政元年(11.27)1889光绪十五年己丑明治廿二年
1855咸丰五年乙卯安政二年1891光绪十七年辛卯明治廿四年
1856咸丰六年丙辰安政三年1892光绪十八年壬辰明治廿五年
1857咸丰七年丁巳安政四年1893光绪十九年癸巳明治廿六年
1858咸丰八年戊午安政五年1894光绪二十年甲午明治廿七年
1859咸丰九年己未安政六年1895光绪廿一年乙未明治廿八年
1860咸丰十年庚申万延元年(2.19)1896光绪廿二年丙申明治廿九年
1861咸丰十一年辛酉文久元年(2.19)1898光绪廿四年戊戌明治卅一年
1862同治元年(清・穆宗)壬戌文久二年1899光绪廿五年己亥明治卅二年
1863同治二年癸亥文久三年1900光绪廿六年庚子明治卅三年
1864同治三年甲子元治元年(2.20)1902光绪廿八年壬寅明治卅五年
1865同治四年乙丑庆应元年(4.8)1904光绪三十年甲辰明治卅七年
1866同治五年丙寅庆应二年1906光绪三十二年丙午明治卅九年
1867同治六年丁卯庆应三年1907光绪三十三年丁未明治四十年
1868同治七年戊辰明治元年(9.8)1908光绪卅四年戊申明治四十一年
1869同治八年己巳明治二年1909宣统元年己酉明治四十二年
1870同治九年庚午明治三年1910宣统二年庚戌明治四十三年
1871同治十年辛未明治四年1911宣统三年辛亥明治四十四年
1872同治十一年壬申明治五年1912中华民国元年壬子明治四十五年大正元年(7.30)
1873同治十二年癸酉明治六年1913民国二年癸丑大正二年
1874同治十三年甲戌明治七年1914民国三年甲寅大正三年

续表

公元 中国年号 干支 日本年号 公元 中国年号 干支 日本年号
1915 民国四年 乙卯 大正四年 1925 民国十四年 乙丑 大正十四年
1916 民国五年 丙辰 大正五年 1926 民国十五年 丙寅 大正十五年
昭和元年
(12.25)
1917 民国六年 丁巳 大正六年
1918 民国七年 戊午 大正七年 1927 民国十六年 丁卯 昭和二年
1919 民国八年 己未 大正八年 1928 民国十七年 戊辰 昭和三年
1920 民国九年 庚申 大正九年 1929 民国十八年 己巳 昭和四年
1921 民国十年 辛酉 大正十年 1930 民国十九年 庚午 昭和五年
1922 民国十一年 壬戌 大正十一年 1931 民国二十年 辛未 昭和六年
大同元年
1923 民国十二年 癸亥 大正十二年
1924 民国十三年 甲子 大正十三年
公元 中国年号 干支 日本年号 伪满年号
1932 中华民国廿一年 壬申 昭和七年 大同二年
1933 中华民国廿二年 癸酉 昭和八年 大同三年
1934 中华民国廿三年 甲戌 昭和九年 康德元年
(三月改)
1935 中华民国廿四年 乙亥 昭和十年 康德二年
1936 中华民国廿五年 丙子 昭和十一年 康德三年
1937 中华民国廿六年 丁丑 昭和十二年 康德四年
1938 中华民国廿七年 戊寅 昭和十三年 康德五年
1939 中华民国廿八年 己卯 昭和十四年 康德六年
1940 中华民国廿九年 庚辰 昭和十五年 康德七年
1941 中华民国卅十年 辛巳 昭和十六年 康德八年
1942 中华民国卅一年 壬午 昭和十七年 康德九年
1943 中华民国卅二年 癸未 昭和十八年 康德十年
1944 中华民国卅三年 甲申 昭和十九年 康德十一年
1945 中华民国卅四年 乙酉 昭和二十年 康德十二年
1946 中华民国卅五年 丙戌
1947 中华民国卅六年 丁亥
1948 中华民国卅七年 戊子
1949 中华民国卅八年 己丑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