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总长钧鉴:敬启者,前接贵部大函,即悉种切。敝行预垫津浦之款,历经双方协商。兹为早日结束起见,鄙人代表德华银行承认照左开四条办法办理:
(一)津浦垫款,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计共欠本息英金九十万零四百二十四镑六先令四便士,此款应一并作为垫款本金,除照此函约之规定随时所还数外,余均照附表按原订年息七厘计算,自一千九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每半年付息一次。
(二)第一款所列应还之英金九十万零四百二十四镑六先令四便士,除照与此垫款关系之合同之规定,由交通部担任还外,交通部现承认将该项本金减少,按照附表,分季摊还,计于一九一七年,应还八万零四百二十四镑六先令四便士,一九一八年,八万镑,一九一九年八万镑,一九二○年,六万镑。
(三)以上第一第二两款所列应付垫款本息数目,到期时,应先由津浦铁路进款余额项下提付,其有不敷之数,由交通部担任。
(四)现经声明,此项垫款未还清以先,德华银行前与津浦铁路督办于一九一二年七月十
二 重要文献辑存
一日所订函约,当然仍为有效。本函约用华英文缮就两份,遇有词义难明之处,当以英文作准。 以上 所列各条,务希 贵总长承认,签押盖印,以一份留存贵部备案,一份赐还本行。专此敬请 台安
德华银行柯达士押
本总长代表交通部承认函内所载各条件,此据。交通部印 中华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西历一千九百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柏林德华银行津浦铁路北段垫款分期摊还本金表 此表附于一九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订函约之后。 计开
| 还 本 日 期 | 还 本 数 目 |
|---|---|
| 一九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零四百二十四镑六先令四便士 |
| 一九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镑 |
| 一九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 英金一万五千镑 |
| 一九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一万五千镑 |
| 一九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英金一万五千镑 |
| 一九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一万五千镑 |
自一九一七年至一九二〇年止应还本金共计三十万零四百二十四镑六先令四便士。
柏林德华银行津浦铁路垫款分期付息表 此表附于一九一六年所订函约之后。期限自一九一六年底至一九二○年底为止。
| 付 息 日 期 | 付 息 数 目 |
|---|---|
|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三万一千五百一十四镑十六先令十便士 |
| 一九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三万一千一百五十七镑八先令五便士 |
| 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九千七百五十镑 |
| 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八千三百五十镑 |
| 一九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六千九百五十镑 |
| 一九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五千五百五十镑 |
|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四千一百五十镑 |
| 一九二○年六月三十日 | 英金二万二千八百三十七镑十先令 |
| 一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英金二万一千七百八十七镑十先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