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合同两造名义)此合同系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十三号在北京订立。其上海德华银行订立合同之人,一系署外部右待郎梁敦彦,已奉旨允准订立合同,一系此后名为公司。兹议订条款如左(下)第一款(借款总数及名称)`伦敦华中铁路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准银行等办五厘利息金镑借款,数目系英金五百万镑。此借款系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订定,名为中国国家天津浦口铁路五厘利息借款。
第二款(借款宗旨)此借款指明系为建造官铁路之资本,其路由天津,或附近天津,接连津榆官铁路,经过德州济南府,至附近山东南界之,峄县,此后条款,均称天津浦口铁路北段;再由峄县至或附近扬子江南京对岸之浦口,此后条款均称天津浦口铁路南段。此二段共长约一千八十五启迈罗当,当合中国约二千一百七十里。其勘量路线,可由督办大臣核办。
第三款(借款用途竣工期限不垫款)所备之资本,专为建造铁路,购办地段车辆,及一切应配物料,并经营行车。又于造路期内,付还借款利息,均在其内。其建造工程,自实在开工之日起,估计约需四年造竣。其开工日期,于此合同画押后,不得延至六个月外。该公司亦于此期内,预备五十万镑,知会督办大臣,听其或在欧洲,或在中国提用,作为银行等代垫第一期出售债票进款。此五十万镑全数,或经实在提用之数,并其利息,均由第一期出售债票进款扣除,其利息常年不得过六厘。
第四款(息率及付息)此借款利息,按虚数常年五厘,由中国国家交付。或由借款进项,或由别款交付嗣后先由该铁路进款交付,次由中国国家以为合宜之别项进款交付。每半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数目日期,于十四日前,交付一次。
第五款(借款期限及还本)此借款除后开之第六款详载外,以三十年为期,自订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一年起还本。
每年应付还银数,由该铁路进项,或由中国国家以为合宜之别项进款交付。每半年按照此合·同附表数目日期,于十四日前,交付银行等一次。
第六款(提前还本)由订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年后,无论何时,若中国国家欲将借款全数清还,或欲先还合同附表所载未到期之数若干,均可照办。至第二十年内,照债票上数目加价二镑半,即系每一百镑债票一张,还一百零二镑半。第二十年后,无须加价。惟每次预还若干,中国国家应于六个月之前,用公文知会公司。其预还之数,照借款招帖内载拈阄日期,多加拈阄次数。
第七款(预交应付本利及小费)德华银行汇丰银行,既经德英两公司派为经理借款代表,其每年应还本利,除第四款详载外,照此合同附表数目日期,由督办大臣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以上海或天津纹银交付该银行足,敷在泰西交还金镑。其镑价与该银行同日订定;又可于还本利期前六个月内,无论何时,皆可随便订定。此所还之本利,可以交付金镑。若中国国家,遇有金镑,实在存在欧洲,欲提用交还本利,亦可用金付还,但不得为此故由中国汇去。每年付还借款之本利,德华银行汇丰银行,于每百两计收用银二钱五分,作为经理费用。
第八款(不敷全还本利之补助)此借款本利,中国国家承认全还。若铁路进项或及借款进款,不敷全还本利之数,督办大臣奏明由中国国家设法,以别项款项补足按期交付银行,清还本利。
第九款(担保品)此借款以下列之款作保:
直隶省厘税,每年关平银一百二十万两。山东省厘税,每年关平银一百六十万两。江宁厘金局局税,每年关平银九十万两。江苏省淮安关税,每年关平银十万两。
以上厘税,不得牵连他项进款。若本利照常交付,不得干预各该省之厘税;倘若到期本利欠付,除展缓公道时日外,即应于各该省金及合宜税项内,拨足上开数目,交与海关办理,以保执债票人之利权。嗣后若再有抵该三省之税,总以此次借款本银利息尽先偿还。此借款或全未还或未还清之先,倘有用该三省厘税借抵他款用付本利一切事宜,不得订明在此次借款之前,亦不得订明与此借款平行办理,并总不得令此借款以该三省税逐年抵还之质保,有所窒碍减色。将来若再订立抵以上所言该三省税之借款,务于合同内载明所有应付还本利等事,俱在此次借款之后办理等语。此借款未还清以先,不得将此铁路及其收款抵押他款。此借款未还清以前,倘遇中国国家议定修改海关税则,减免税,现在议明不得因此借款,系厘税抵押,而阻止修改减免税。但若拟将此次所指税减免,则应先向银行等商明,务于新增洋税内,如数拨足补抵借款。
第十款(债票之刊印及失)此借款全数,准银行等印发债票,其数目由银行等酌定。其式样由银行等商同督办大臣,或中国驻德英出使大臣,酌定。债票或用中英文,或用中德文刊雕,均随其便。督办大臣签字之名及其关防,均摹刻于上,以省其亲自画押之烦。惟中国驻德或驻英使大臣,于债票发售之前,须逐张盖印,并其签字之名,摹仿于上,以示中国国家允准,及承认发售此项债票。该公司驻伦敦或柏林代表人,亦在债票上签押,作为发售债票经理人。倘此借款发出之债票,或遗失,或被窃,或经焚毁,银行等随即知会督办大臣,或中国驻德驻英出使大臣, 由该大臣饬知银行等,在新闻纸上刊登告白,声明已失之票,不能凭以取银,并设法按各该国例章办理。倘所失之票,已过银行等限期,仍未觅回,督办大臣或中国驻德驻英使大臣,照原数重发副票,加盖印信,交该银行等收领。所有一切费用,均由银行自备。
第十一款(免税)所有此借款之债票息票以及收付各款,在借款期内,不纳中国各样厘税。
第十二款(借款招帖)所有借款招帖,以及付利还本一切详细办法,未经本合同详载者,由银行等会商中国驻柏林或伦敦出使大臣酌定。此合同签字后,即准银行等,出此借款招帖。中国国家饬知驻柏林或伦敦出使大臣,遇有应会同办理之事,与银行等协同酌办,并将此借款招帖签字。
第十三款(债票之发售交价及小费).
此借款分两次,或数次出售债票。此合同签字后,将头次债票三百万镑之数,从速出即每百镑实交付中国国家。其第二次交九十三镑售,不得延过十二个月外。其价值系按照虚数九三折,及后次出售债票之期,总以不误建造铁路工程。为准其数目由督办大臣酌定。其价值将来系按照售出之实数,交付中国国家,银行等于每百分扣留用银五分半。
即每一百镑债票,银行等扣留用银五镑半”在欧洲及在中国招人购买,中国人与欧洲人一律照章办理。若中国国家定购,自应尽先照给,但须于未发出借款招帖之前定购。
第十四款(借款之交付存放及提用)
(帐目之管理与稽核)
借款进项,或在中国,或在英国,或在德国,交付德华银行暨汇丰银行收存。归入天津浦口官铁路项下。至交付此款,系按照购票章程内所载购票人交付银两日期办理,其在伦在柏林所存之铁路款项,按常年四厘给发利息在中国所存之铁路款项,或作来往,或作定期存放,其利息嗣后酌定。借款进项暨生发之利息,除造路期内,交付借款利息,并经手用银外,银行等将此款存放,听候督办大臣提用。督办大臣提款项,若过二万镑之数,应于用款前十日,知照银行等。借款进项,按照建造铁路工程所需,随时提用,由铁路总办,或其代办,出支取凭单,向汇丰银行暨德华银行支取,并须将所提用之款,另单声明缘由,及给发工程所需之价值。在中国所需款项开支费用,可由总办自定,向汇银行,暨德华银行,汇至上海,所汇之款,存放该银行,听候为铁路事提用。铁路帐目,用中英文字登记按照妥善新法办理,并佐以收支单为据。于造路期内,该账目并收支凭单,随时任由银行等自给薪水雇用之稽查帐目人查看。该稽查帐目人之职,只专为公司查察此项借款,是否按照本合同第三款所载提用开支,并为公司查明按照第十八款内载铁路总局,每月所购外洋材料帐目而已。
该查帐人可与铁路总局商订验看账目日期,以便办理上职事。铁路总局每年年终结账后,将铁路支收账目,及行车进款,用中英文刊印,以便任人取阅。
第十五款(借款数目不敷或有溢数)设若建造铁路时,借款进项并生发之利息,除付借款借款利息外,不敷修造铁路,以及装配所需,其不敷之数,先由中国款项提付,以免延误建造工程。如仍有不敷之数,则向银行等续借洋款。其利息并条款,仍照现时之合同办理;其价值则照此次借款之第二次及后次出售债票订定。若铁路造成后,铁路项下,尚有存款,将此未用之款,移入后详第二十一款内载借款利息公债项下,以备中国国家拨还此合同承认应还款。
第十六款(债票滞销)此借款出售债票招帖未发之,先如有关系大局或银市格外之事,致中国国家现在市面之债票价值价有碍,以致此次借款,未能按章办理。银行等准展期缓办。惟所展之期,由立此合同之日起,不得过十八个月。若在限内第一次债票仍未售出,将此合同作废。所有第三款内载银行等付款并其利息,由中国国家付还,但概不给别项酬金。
第十七款(用人权限)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建造南北段工程之时,中国国家选用公司认可之德英总工程司各一人。若银行等以所选之总工程司为不合宜,须将其不合之缘由声明。此两总工程司须听命于总办,或其代办。所有绘图造路各事,须遵总局之意办理。其平日行为,须敬重督办大臣与总办。其聘用该两总工程司合同,由督办大臣自行独订。至铁路上派用专门人员,分派各该员应办各事,以及辞退各该员,总办或其代办,与该段总工程司商酌办理。遇有彼此意见不合,禀请督办大臣判断。判定后,彼此均不得异言。工程造竣后,中国国家,即将南北两段合为一官铁路,派一总工程司料理。此总工程司在借款期内,须用欧洲人,但不须与银行等商酌。
第十八款(购料及购料人之权利及义务)此铁路南北两段于造路期内,德华银行暨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作为此铁路经理购买须由外洋运来各材料机器什物之人。所有购买此项紧要材料,由总办招人投票。若所购之材料货物,系购自外洋者,该经理须以铁路最合宜之价购买,按照原买实价每百两加用银五两。惟定购材料及支取费用,非经总办核准,不能照行。德华银行暨华中铁路有限公司,即得上文所详之用银。自应各在其段内,代为监购铁路所需建造装配各外洋材料。此等材料,须在于公共市场,择价值最廉而质料最佳者购买。若材料运至中国,有与原单不符者,铁路总局有权退收。德英所制货物,若质料及价值,与他国所制者相同,南北段应先尽由德英购买。铁路总局如欲在中国或在外国,招他经理购买各项外洋材料,以为更觉宜者,可以有权照办,惟用银仍照上文所详,给该经理人。所有买货单及验单,均呈总办查核,所有各项回用扣头,均归还入铁路项下,所有该经理人购买各材料,须有制造厂原卖单为并验单为据。该经理人除得上文所详用银外,不再给用银。惟遇有雇用工程顾问人员,总局须由铁路项下,提给薪水。
中国材料及经在中国制造之货物,若质料价值,与德英或他外洋材料相同,自应先尽购买,以鼓励中国工艺。购买中国材料,不给用银。全路造竣后,铁路总局若为南北段内购买外洋材料,应先尽向德华银行暨华中铁路有限公司经理购买。其办法章程,嗣后彼此商酌办理。
第十九款(枝路)本合同内所言之铁路,将来或以为有益,或以为必需建造枝路,由中国国家,以中国款项,行修造。如须用外国资本,即先尽公司商办。
第二十款(银行酬金)遵奉上谕订立之草合同内载提余利十分之二给银行等,作担任酬劳。今免提给余利,改由头次发售此借款债票项内,提留二十万镑,给银行等以代之。其提留之法,按照借款招帖所登买票人交付银数日期,照摊核算办理,所有此借款后次发售债票或续办借款,不再给予抵换余利之款。
第二十一款(提存盈余备偿来年利息)历年除付借款本利外,铁路总局将本年铁路净进款盈余,足敷交付来年到期借款利息之数,在天津或在上海存放。银行等所存放之款,按照市面情形,给发最优之利息。
第二十二款(让渡)德华银行,暨华中铁路有限公司,可将本合同应有之权利及责任,全行或分别交与他德·国公司,或他英国公司接办。或再交代理人代办。其接办代办,应商请督办大臣核准。
第二十三款(签订照会)本合同系遵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 上谕签定,已由外部用公文照会英德驻北京出使大臣。
第二十四款(英文为准)本合同缮写华英文各五份,中国国家存三份,银行等存二份。如有翻译文字可疑之处,以英文为准。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即在中国北京签定西历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十三号署外务部右侍郎梁敦彦押上海德华银行伦敦华中铁路有限公司押押
二 重要文献辑存
津浦铁路借款分期偿付本利表
| 年分 | 利息 | 借本 | 已偿之本 | 未偿之本 | ||
| 一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二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三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四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五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六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七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八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九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十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
| 十一 | 第一批十二万五千镑 第二批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二十五万镑 | 四百七十五万镑 |
| 十二 | 第一批十一万八千七百五十镑 第二批十一万八千七百五十镑 |
总共二十三万七千七百五十镑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十万镑 | 四百五十万镑 |
| 十三 | 第一批十一万二千五百镑 第二批十一万二千五百镑 |
总共二十二万五千镑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七十五万镑 | 四百二十五万镑 |
| 十四 | 第一批十万○六千二百五十镑 第二批十万○六千二百五十镑 |
总共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镑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一百万镑 | 四百万镑 |
| 十五 | 第一批十万镑 第二批十万镑 |
总共二十万镑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一百二十五万镑 | 三百七十五万镑 |
| 十六 | 第一批九万三千七百五十万镑〔存疑:原文如此〕 第二批九万三千七百五十万镑〔存疑:原文如此〕 |
总共十八万七千七千五百镑〔存疑:原文如此〕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一百五十万镑 | 三百五十万镑 |
| 十七 | 第一批八万七千五百镑 第二批八万七千五百镑 |
总共十七万五千镑 | 十二万五千镑 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一百七十五万镑 | 三百二十五万镑 |
续表
| 年分 | 利息 | 借本 | 已偿之本 | 未偿之本 | ||
|---|---|---|---|---|---|---|
| 十八 | 第一批八万一千二百五十镑<br>第二批八万一千二百五十镑 | 总共十六万二千五百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二百万镑 | 三百万镑 |
| 十九 | 第一批七万五千镑<br>第二批七万五千镑 | 总共十五万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二百二十五万镑 | 二百七十五万镑 |
| 二十 | 第一批六万八千七百五十镑<br>第二批六万八千七百五十镑 | 总共十三万七千五百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二百五十万镑 | 二百五十万镑 |
| 廿一 | 第一批六万二千二百五十镑<br>第二批六万二千二百五十镑 | 总共十二万五千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二百七十五万镑 | 二百二十五万镑 |
| 廿二 | 第一批五万六千二百五十镑<br>第二批五万六千二百五十镑 | 总共十一万二千五百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三百万镑 | 二百万镑 |
| 廿三 | 第一批五万镑<br>第二批五万镑 | 总共十万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三百二十万镑 | 一百七十万镑 |
| 廿四 | 第一批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万镑〔存疑:万应为千〕<br>第二批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万镑〔存疑:万应为千〕 | 总共八万七千五百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三百五十万镑 | 一百五十万镑 |
| 廿五 | 第一批三万七千五百镑<br>第二批三万七千五百镑 | 总共七万五千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三百七十五万镑 | 一百二十五万镑 |
| 廿六 | 第一批三万一千二百五十镑<br>第二批三万一千二百五十镑 | 总共六万二千二百五十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四百万镑 | 一百万镑 |
| 廿七 | 第一批二万五千镑<br>第二批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五万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四百二十五万镑 | 七十五万镑 |
| 廿八 | 第一批一万八千七百五十镑<br>第二批一万八千七百五十镑 | 总共三万七千五百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四百五十万镑 | 五十万镑 |
| 廿九 | 第一批一万二千二百五十镑〔存疑:二应为七〕<br>第二批一万二千二百五十镑〔存疑:二应为七〕 | 总共二万五千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四百七十五万镑 | 二十五万镑 |
| 三十 | 第一批六千二百五十镑<br>第二批六千二百五十镑 | 总共一万二千五百镑 | 十二万五千镑<br>十二万五千镑 | 总共二十五万镑 | 五百万镑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