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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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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对少数生活特殊困难职工,实行“救急不救贫”的办法。1953年,执行路局工会制定的《关于困难补助费使用补充办法》。1960年,在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执行路局工会制定的《关于对职工进行困难补助紧急通知》。1963年,对职工生活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做出临时补助的规定。职工家庭人口月平均收入不足8元的,遇到特殊情况(亲属患病、丧葬、自然灾害等)时,工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于一次性生活补助。

1983 年,对生活困难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进行了一次性困难补助。1984年,提出《关于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意见》和《关于做好当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补充意见》,各级工会都建立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台账,做到手续齐全,帐自清楚,防止了平均主义。1985年增加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全分局困难补助达9304人次,补助金额为305769.57元。1985年春节,还对因工死亡和致残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