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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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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按照铁道部职工疾病伤残补助试行办法,各单位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3%交纳疾病伤残补助金,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其中30%为疾病伤残总基金,70%为疾病伤残基金。1951年5月,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险金由路局按全局职工工资总额的3%交纳。其中30%存在全国铁路总工会户内,作为交纳劳动保险基金,70%存于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金,支付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和救济费之用。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人口多少分别领取死亡职工标准工资的25~50%,为维持供养直系亲属最低生活水平。1983年4月,调整为每人每月家住城镇的 18元,家住农村的13元。1985年7月,又调整到25元和20元,但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原工资。

同年8月,又改为对超过死者生前原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基层工会给予定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