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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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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2人,负责自行侦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并负责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遵照规定行使的职权及案件范围,从保护铁路运输任务出发体现其专门性,受理铁路运输系统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经济案件,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力。建院后认真贯彻执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严厉打击了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42件,经初查立案侦察14件、20人,其中贪污案7件、9人,受贿案5件、5人,投机倒把案1件、4人,交通肇事案1件、1人,销赃1人,依法逮捕人犯7人,依法起诉法院作有罪判决的9人,免予起诉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7万元。

紧密结合案件、案例、经济来往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向案犯单位提出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检察建议书”,这些单位党政领导部门都十分重视,积极改进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制订切实的教育防范措施,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