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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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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胶县邮电局职工按规定在城区医院自行就医。自1952年4月起,根据国家统一颁布保险条例规定,邮电系统受国家劳动保险之单位,职工就医一般医药费及住院费全额报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职工工资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享受报销50%的待遇。但由于管理不善,以及医疗费药品调价造成医药费年年超支现象。

1987 年经胶州市邮电局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修订了《胶州市邮电局职工医药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医药费开支实行包干结余全部归个人(供养直系亲属在包干金额内支出,不实行节余归己的办法),医药费包干金额每半年根据工龄变动更改1次。

1988 年青岛市委、市政府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对企业职工医药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自7月1日起废止原医药费管理办法,执行在职职工的医药费依据工龄长短比例报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职工本人报销金额比例的50%,离、退休职工按实际金额报销的规定。并明确规定职工在市内特约3处医院就医(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135 医院),支局职工在当地乡镇医院就医的范围。

职工病休期间6个月内,按工龄比例发放不同数额的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者停发病假工资,改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救济费。职工因病或工伤死亡,按规定给予妥善安排,发给家属抚恤金。

对自愿报名终生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其子女的医药费按其职工本人医药费报销金额比例的 50% 报销。

职工的例行性体检工作,自 1950 年起由局工会组织安排,每隔 1—2 年进行一次。1984 年起,对全局已婚女职工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建立了完善的妇科状况卡片、档案、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解放后,胶州市邮电局用于职工的医疗保健开支,随着职工及家属人数的增多不断增加,1960 年全局医药费开支 3400 元,1981 年增至 9600 元,至 1990 年则开支 14. 09 万元。

胶州市邮电局职工医药费开支对比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1960 年 1981 年 1990 年
药费开支 0.34 0.96 14.09
说明 1. 1960 年全局有固定职工 135 人,退休者甚少。
2. 1981 年全局有固定职工 266 人,1990 年为 39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