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十三条(略)第十四条 各级邮务干部与同级政府干部待遇,属技术人员以技术人员待遇之。
第十五条 递信员以工人待遇之(每月津贴3元,菜金每日两毛,鞋袜代金5元,给养每人2斤4两)。
(注:战时邮局系半营业性质,战时邮务工作概以秘密方式进行之)。
第十二条十三条(略)第十四条 各级邮务干部与同级政府干部待遇,属技术人员以技术人员待遇之。
第十五条 递信员以工人待遇之(每月津贴3元,菜金每日两毛,鞋袜代金5元,给养每人2斤4两)。
(注:战时邮局系半营业性质,战时邮务工作概以秘密方式进行之)。
第十二条十三条(略)第十四条 各级邮务干部与同级政府干部待遇,属技术人员以技术人员待遇之。
第十五条 递信员以工人待遇之(每月津贴3元,菜金每日两毛,鞋袜代金5元,给养每人2斤4两)。
(注:战时邮局系半营业性质,战时邮务工作概以秘密方式进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