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战时邮局应当前之需要,尽先办理下列各种业务:
- 信函类,2. 书报类。(汇兑、包裹接到总局通知后再办理)。
第九条 各种部件之资费,依下列规定收取之。
1.平信:每重2公分,收资5分。
2.公文:每重2公分,收资2分。
- 挂号:普通邮资外加收1角。
- 报纸:每重1两收费半分,在1两以下之另外报纸均按1分收费。
- 书籍及宣传品类:每重1两收费1分。
第十条 邮件收资概以邮票计算,邮票由总局印制。
第十一条 各邮局、邮站每月发出邮件最多以二次为限。
第八条 战时邮局应当前之需要,尽先办理下列各种业务:
第九条 各种部件之资费,依下列规定收取之。
1.平信:每重2公分,收资5分。
2.公文:每重2公分,收资2分。
第十条 邮件收资概以邮票计算,邮票由总局印制。
第十一条 各邮局、邮站每月发出邮件最多以二次为限。
第八条 战时邮局应当前之需要,尽先办理下列各种业务:
第九条 各种部件之资费,依下列规定收取之。
1.平信:每重2公分,收资5分。
2.公文:每重2公分,收资2分。
第十条 邮件收资概以邮票计算,邮票由总局印制。
第十一条 各邮局、邮站每月发出邮件最多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