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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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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时邮局应当前之需要,尽先办理下列各种业务:

  1. 信函类,2. 书报类。(汇兑、包裹接到总局通知后再办理)。

第九条 各种部件之资费,依下列规定收取之。

1.平信:每重2公分,收资5分。

2.公文:每重2公分,收资2分。

  1. 挂号:普通邮资外加收1角。
  1. 报纸:每重1两收费半分,在1两以下之另外报纸均按1分收费。
  1. 书籍及宣传品类:每重1两收费1分。

第十条 邮件收资概以邮票计算,邮票由总局印制。

第十一条 各邮局、邮站每月发出邮件最多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