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清朝邮政律例 资料库:胶州邮电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article/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article/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光绪二十五年)清朝邮政概系:国家设立,凡局中一信,一物,一人均属于官。

清朝律例虽无任何管辖邮政特章,尚有管理官房、官物、官人之律章,拟请准为援引此例办理。

按此律拟请援引又官役私拆信者,查律载:

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于军事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按此律拟请援引又为藏匿信件不投送者,查律载:

凡官物应当给与人,已出仓库而为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吞借贷者并赃以监守自盗论。

按此律请援引又将信封沉磨坏者赃律载。

其铺兵递送公文若摩擦及损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百,若事干军事机密文书,不构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沉拆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知者与犯人同罪,按此律拟请援引:

管理邮政局者,请照临守仓库钱粮之例,一律办理监守自盗,其罪最重禄。

国家信任甚专,而反有负委任,是以特严,其法使知畏具乃止,贪禁盗之微权也,凡监守自盗,皆不分首从,至三流二死。凡在中国寄递信件为业之各项,民局自奉。

二、中国近代电政大事年表 (1882—1947)

时间 电政大事记
历史纪年 公元纪年
清光绪八年 1882年 电报局改为官督商办。展设天津及苏、鲁两省电线。
清光绪十年 1884年 电报总局设于上海。
清光绪二十三年 1897年 改订国内电报价目华文明码每隔一省加3分,密码及外文倍之。
清光绪二十五年 1899年 盛宣怀奏准、电话归电报局兼办。
清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设立邮传部。
清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 改上海电报总局为电政局。
清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 邮传部设电政司。电报收归国有。
清宣统二年 1910年 各省官办电报一律归并部办。
民国元年 1912年 改邮传部为交通部。电政局归交通部电政司。
民国2年 1913年 交通部设邮传局,管理电、邮、航事宜。
民国24年 1935年 实行报话局合并,裁撤长途电话管理处,各省干线工务处。
民国34年8月1日 1945年 8月1日起,调整电报价目,电报自每字4元改为24元,长话改为照战前价目262.5倍、市话改为照战前187.5倍收取。
民国35年12月2日 1947年 12月2日起,调整电信价目,电报改为每字200元,长话改为照战前1.875倍、市话改为1.880倍收取。
民国36年7月1日 1947年 7月1日起,调整电信价目,电报改为每字1000元,长话改为照战前13.125倍,市话9.375倍。11月又调整电报改为每字3000元,长话改为照战前39.375倍,市话改为战前28.500倍收取。

三、山东省政府财政厅征收邮寄包裹税暂行规则

(民国17年10月16日省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则对于征收本省邮寄包裹税适用之。

第二条 凡邮寄包裹各种货物价值在五元以上者,应照规定税率征税,其零星包裹价值不满五元者免征。

第三条 邮寄包裹税税率照货物实值或估价按2%征收(即100元货价抽税2元,余类推)。

第四条 邮寄包裹税不另设专局,即在各货物税局卡内附设邮寄包裹税征收处,如果原设局卡离邮局稍远,准各局于邮局附近设包裹税征收处,以便与邮局随时接洽,未须先呈财政厅核准始得添设。前项包裹税征收处,应用员司,巡役得按事之繁简,由各局呈请财政厅规定之。

第五条 征收邮寄包裹税,由财政厅印制三联税单,三联补税单、二联通知单,发交各局随时填用。

第六条 凡邮寄包裹货物,应先付包裹税征收报税,由征收处核明货物价值及应完税款结算清楚填给税单,由寄包人粘贴包上,以便查验其价值。在5元以下者照章免税,并在原包裹上加盖“免税”戳记。

递。

第七条 邮寄包裹货物如未纳税贴有联单或未盖有“免税”戳记者,邮局一概不予送第八条 凡落地包裹,核明应行补税,由征收人员即日填给补税通知单,于3日内照章补交,其未缴税款贴有凭单者,邮局不得取给。

第九条 寄到包裹落地补税后,由征收处发给补税凭单收执。

第十条 凡邮寄包裹,如果匿价取巧,希省税银者,经查实际应缴税额补足外,再按应纳税额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征收包裹人员,如果发现弊端,或被告发,查明确据者,除先行撤差外,即依法从严惩办。

第十二条 征收包裹税查验货物夹带毒品或危险物者,应先将该货物及商人扣留,一面呈清财政厅核办。

第十三条各局代征邮寄包裹税,应按月专案造具月报,连同缴查一并呈厅查核。

第十四条 各局代征邮寄包裹税,应将税款按月备其解款单专案批解,甲月收款至迟不得于乙月上旬,违即派员守提,并罚以川资不贷。

第十五条 本规章自呈奉省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四、山东省建设厅《各县县有长途电话线路保护暂行办法》(中华民国21年8月)第一条 凡本省各县县长途电话线路,均依照本办法规定保护之。

第二条 县长途电话为传达政令,便利民众而设,凡沿线路之居民,应共同负责保护,以免损失。

第三条各区建设助理员应随时留意,视查本区境内电话线路如发现破坏情事,应即报长途电话事务所修理。

第四条 凡沿线地主农作时,不得侵及杆线。

第五条 凡电线杆线或附件被窃时,在案犯未破获以前,由县政府责令失窃处所附近村庄照左例标准赔偿之。

(一)电杆1根银洋6元。(二)磁瓶1个洋2角。(三)单铁线1档洋2元。(四)拉桩线1条洋1元。(五)顶杆1根洋6元。(六)拉桩1根洋3元。(七)铁扁担每条洋8角。

(八)木扁担每条洋1元5角。(九)其他未经列举各件按市价赔偿。

第六条 凡甲县电话线路由乙县境内通过者,如发现杆线被窃者,得由甲县县政府请乙县县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五、山东省建设厅《长途电话管理处所属各分局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 22年4月)第一条 本处所属各分局共分五等,以局长及管理员组织之其管理员人数按等分别如下:

1.特等分局设管理员16人至30人。

2.一等分局设管理员4至15人。

3.二等分局设管理员3至10人。

4.三等分局设管理员2至6人。

  1. 四等分局设管理员1至4人。

第二条 各分局局长及管理员均由本处委任之,并呈报建设厅备案。

第三条各分局局长受本处监督及指挥,综理各该局一切事宜。

第四条各分局之管理受局长之指挥,分办局内一切事务。

第五条特等分局得雇用录事2至4名,一等分局得雇用录事1至2名。

第六条特等分局得雇用巡线士2至6名,一至四等局得雇用1至3名。

第七条 各分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订之。

第九条 本章程自呈准公布之日执行。

六、山东省建设厅《长途电话管理处所属分局办事细则》

(中华民国22年4月)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本处所属分局组织章程第七条规定之。

第二条 本处所属各分局职工工作之分配,悉依照细则办理。

第三条各分局局长除秉承本处理全局事务外,并办理下列事项:

1.典守印信并兼理会计、庶务事项。

  1. 遵照本规定各该局管理话务,轮流值班一览表按时值班。

3.每日早六点钟,须将本局通附近各局线路试叫一次。特等分局并须与本处对钟一次,邑等分局对钟一次,二、三、四等分局与附近一等局对钟一次。

第四条特等及一、二、三、四等分局管理员除值班管理话务外,并照各等分局之情¥228形,用干支文字将管理员编列号数,分配办理一切兼任事宜。

第五条特等分局之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 甲、乙、丙号管理员值班时,轮流担任值班班长,监督该班内一切话务,并兼办修理机件事项。

2.丁、戊已号管理员并帮办修理机件事项。

3.庚号管理员兼任整理线路并兼收发保管工具,材料事项。

4.辛、壬、癸号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事项。

5.子、丑、寅号管理员,兼办交际及营业宣传事项。

6.卯、辰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传拟及档案事项。

7.已、午号管理员兼办抄写,发接电话日记及收发票事项。

8.未号管理员兼办统计报告表册编制话务费收入登记事项。

第六条一等分局各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甲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传拟、缮写、收发及档案事宜。

2.乙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修理机件事项。

  1. 丙号管理员兼办抄写,发接话日记及旬,月报表事项。

4.丁号管理员兼办工具材料之收发,保管以及营业宣传,帮写发接话日记事项。

第七条二等分局各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甲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传拟、缮写、收发及档案事项。

  1. 乙号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修理机件及工具材料之收发保管事项。
  1. 丙号管理员兼办保管票类,抄写发接话日记,旬,月报表及营业宣传事项。

第八条 三等分局各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甲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撰拟、缮写、收发档案及营业之宣传、工具、材料之收发、保管事项。

2.乙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修理机件,抄写发接话日记及,月报表事项。

第九条 四等分局如管理员为一人时,所有局内一切事务,由局长及管理员共同分任之。

第十条特等分局录事职务分配如下:

1.缮写公文。

  1. 收发公文及催繳欠费事宜。

第十一条 各分局巡线土之职务如下:

1.关于巡修线路事项。

2.关于值班管理话务事项。

  1. 关于帮同管理工具及材料事项。

第十二条 各分局巡线土系二人,应由局长酌情分配担任前条所列之事項。

第十三条 凡公文到局由兼管收发人拆封登记挂号后,送交局长批阅,不得延搁。

第十四条 凡公文附有银钱、器具、物件等项,须详登收文簿将款物分交管理会计,庶务或工具材料之职员,点收清楚,方能卸责。

第十五条 到文经局长批阅后,方交兼管传拟文书之管理员办理之。

第十六条 凡主管理员拟办稿件,须随办随送局长核定判行不得积压。

第十七条 每一稿件判行后,即交出兼管缮写人缮清校对无讹,再交兼管印信文用印后,将原稿及收件并送兼管收发人编号摘由登人收文簿,即将发文封固送发,同时将原稿交兼管档案人归档。

第十八条各发局兼管会计人员,掌保管公款及编造予算书事项。

第十九条各分局兼管庶务人员购买公物,分配勤务工作及局内清洁卫生事项。

第二十条 各分局经费应于每月十五日以前,由兼管会计人员编造下月份予算书,连同清款凭单送管理处核转领款。

第二十一条各分局每月经费,由管理处发给后,由兼管会计人员,按照予算工定额,开具薪工收据,通知各职员、巡线土、勤务等亲自署名盖章,粘贴印花领取薪资。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每月月终,应将上月份本局支出经费计算书,连同单据,请送管理处转报核销。

第二十三条各分局每月月终,应将上月局中财产,增加或减损数目,填表程报,并于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编造财产目录送管理处核转。

第二十四条各分局应备下列各种帐簿,每年度终了更换一次(其程式另有规定)。

1.现金出纳簿。

  1. 经费支出分类簿。
  1. 话费收支簿。

4.杆线损失赔款收支簿。

  1. 物品收入簿。

6.购买物品编号簿。

  1. 消耗物品收支分类簿。
  1. 物料收入总登记簿。

9.物料收支分类簿。

第二十五条各分局职员因事请假,在离局之前,须将经办事件委托妥人暂代。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准分布之日施行。

七、山东省建设厅《保护国有电报、电话杆线规则草案》

(中华民国24年7月8日)第一条 国有电报、电信杆线(包括附属物品,以下简称杆线)经过地方该管行政机关应负责督率所属警团及沿线各地方自治机关,随时巡查保护。

230第二条各地方发现有盗窃、损毁电杆情事,该管行政机关应即派警团协同失事地方之自治机关严密缉办,并一面通知附近电报局,查勘修复。

第三条在一个月内辖境发生盗窃杆线案件三起以上,而不能缉护者,该管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应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十一条之规定交付惩戒。

第四条 在军事区域内发生盗窃或损毁杆线情事,确为当时地方行政机关能力所不及保护者,应由该管行政机关呈报交通部查明核办。

第五条各地方行政机关,对辖境内盗窃或损杆线案件,如能迅速破获者,得由其主↘管机关列入考成,予以奖励。

第六条下列各犯一经辑获,应解该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办。

甲、盗窃杆线之人犯。

乙、搬运、寄藏、故买脏物或为牙保者。

丙、毁损杆线者。

第七条 各地方行政机关,应将刑法第二○二条、第三三七条、第三三八条、第三十六条及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及第一〇三条之条文,布告周密,张贴所属域城镇乡村。

第八条凡向当地行政机关告发杆线窃贼或脏物所在地,因而人赃并获者,应由当地行政机关转呈交通部酌给奖金。

第九条 遇有资窃或毁杆线案件情节重大,须悬偿缉犯者,当地行政机关得商有电报或电话局,呈准交通部施行。

第十条 交通部电报局或电话局,派遣员工巡修杆线,遇有必要时,得随地商请该管行政机关派警团随同保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政院核准通令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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