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清朝邮政律例 资料库:胶州邮电志 章节:附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article/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jiaozhou-posts/section/11/article/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光绪二十五年)清朝邮政概系:国家设立,凡局中一信,一物,一人均属于官。
清朝律例虽无任何管辖邮政特章,尚有管理官房、官物、官人之律章,拟请准为援引此例办理。
按此律拟请援引又官役私拆信者,查律载:
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于军事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按此律拟请援引又为藏匿信件不投送者,查律载:
凡官物应当给与人,已出仓库而为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吞借贷者并赃以监守自盗论。
按此律请援引又将信封沉磨坏者赃律载。
其铺兵递送公文若摩擦及损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百,若事干军事机密文书,不构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沉拆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知者与犯人同罪,按此律拟请援引:
管理邮政局者,请照临守仓库钱粮之例,一律办理监守自盗,其罪最重禄。
国家信任甚专,而反有负委任,是以特严,其法使知畏具乃止,贪禁盗之微权也,凡监守自盗,皆不分首从,至三流二死。凡在中国寄递信件为业之各项,民局自奉。
二、中国近代电政大事年表 (1882—1947)
| 时间 | 电政大事记 | |
|---|---|---|
| 历史纪年 | 公元纪年 | |
| 清光绪八年 | 1882年 | 电报局改为官督商办。展设天津及苏、鲁两省电线。 |
| 清光绪十年 | 1884年 | 电报总局设于上海。 |
| 清光绪二十三年 | 1897年 | 改订国内电报价目华文明码每隔一省加3分,密码及外文倍之。 |
| 清光绪二十五年 | 1899年 | 盛宣怀奏准、电话归电报局兼办。 |
| 清光绪三十二年 | 1906年 | 设立邮传部。 |
| 清光绪三十三年 | 1907年 | 改上海电报总局为电政局。 |
| 清光绪三十四年 | 1908年 | 邮传部设电政司。电报收归国有。 |
| 清宣统二年 | 1910年 | 各省官办电报一律归并部办。 |
| 民国元年 | 1912年 | 改邮传部为交通部。电政局归交通部电政司。 |
| 民国2年 | 1913年 | 交通部设邮传局,管理电、邮、航事宜。 |
| 民国24年 | 1935年 | 实行报话局合并,裁撤长途电话管理处,各省干线工务处。 |
| 民国34年8月1日 | 1945年 | 8月1日起,调整电报价目,电报自每字4元改为24元,长话改为照战前价目262.5倍、市话改为照战前187.5倍收取。 |
| 民国35年12月2日 | 1947年 | 12月2日起,调整电信价目,电报改为每字200元,长话改为照战前1.875倍、市话改为1.880倍收取。 |
| 民国36年7月1日 | 1947年 | 7月1日起,调整电信价目,电报改为每字1000元,长话改为照战前13.125倍,市话9.375倍。11月又调整电报改为每字3000元,长话改为照战前39.375倍,市话改为战前28.500倍收取。 |
三、山东省政府财政厅征收邮寄包裹税暂行规则
(民国17年10月16日省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则对于征收本省邮寄包裹税适用之。
第二条 凡邮寄包裹各种货物价值在五元以上者,应照规定税率征税,其零星包裹价值不满五元者免征。
第三条 邮寄包裹税税率照货物实值或估价按2%征收(即100元货价抽税2元,余类推)。
第四条 邮寄包裹税不另设专局,即在各货物税局卡内附设邮寄包裹税征收处,如果原设局卡离邮局稍远,准各局于邮局附近设包裹税征收处,以便与邮局随时接洽,未须先呈财政厅核准始得添设。前项包裹税征收处,应用员司,巡役得按事之繁简,由各局呈请财政厅规定之。
第五条 征收邮寄包裹税,由财政厅印制三联税单,三联补税单、二联通知单,发交各局随时填用。
第六条 凡邮寄包裹货物,应先付包裹税征收报税,由征收处核明货物价值及应完税款结算清楚填给税单,由寄包人粘贴包上,以便查验其价值。在5元以下者照章免税,并在原包裹上加盖“免税”戳记。
递。
第七条 邮寄包裹货物如未纳税贴有联单或未盖有“免税”戳记者,邮局一概不予送第八条 凡落地包裹,核明应行补税,由征收人员即日填给补税通知单,于3日内照章补交,其未缴税款贴有凭单者,邮局不得取给。
第九条 寄到包裹落地补税后,由征收处发给补税凭单收执。
第十条 凡邮寄包裹,如果匿价取巧,希省税银者,经查实际应缴税额补足外,再按应纳税额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征收包裹人员,如果发现弊端,或被告发,查明确据者,除先行撤差外,即依法从严惩办。
第十二条 征收包裹税查验货物夹带毒品或危险物者,应先将该货物及商人扣留,一面呈清财政厅核办。
第十三条各局代征邮寄包裹税,应按月专案造具月报,连同缴查一并呈厅查核。
第十四条 各局代征邮寄包裹税,应将税款按月备其解款单专案批解,甲月收款至迟不得于乙月上旬,违即派员守提,并罚以川资不贷。
第十五条 本规章自呈奉省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四、山东省建设厅《各县县有长途电话线路保护暂行办法》(中华民国21年8月)第一条 凡本省各县县长途电话线路,均依照本办法规定保护之。
第二条 县长途电话为传达政令,便利民众而设,凡沿线路之居民,应共同负责保护,以免损失。
第三条各区建设助理员应随时留意,视查本区境内电话线路如发现破坏情事,应即报长途电话事务所修理。
第四条 凡沿线地主农作时,不得侵及杆线。
第五条 凡电线杆线或附件被窃时,在案犯未破获以前,由县政府责令失窃处所附近村庄照左例标准赔偿之。
(一)电杆1根银洋6元。(二)磁瓶1个洋2角。(三)单铁线1档洋2元。(四)拉桩线1条洋1元。(五)顶杆1根洋6元。(六)拉桩1根洋3元。(七)铁扁担每条洋8角。
(八)木扁担每条洋1元5角。(九)其他未经列举各件按市价赔偿。
第六条 凡甲县电话线路由乙县境内通过者,如发现杆线被窃者,得由甲县县政府请乙县县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 22年4月)第一条 本处所属各分局共分五等,以局长及管理员组织之其管理员人数按等分别如下:
1.特等分局设管理员16人至30人。
2.一等分局设管理员4至15人。
3.二等分局设管理员3至10人。
4.三等分局设管理员2至6人。
第二条 各分局局长及管理员均由本处委任之,并呈报建设厅备案。
第三条各分局局长受本处监督及指挥,综理各该局一切事宜。
第四条各分局之管理受局长之指挥,分办局内一切事务。
第五条特等分局得雇用录事2至4名,一等分局得雇用录事1至2名。
第六条特等分局得雇用巡线士2至6名,一至四等局得雇用1至3名。
第七条 各分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订之。
第九条 本章程自呈准公布之日执行。
(中华民国22年4月)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本处所属分局组织章程第七条规定之。
第二条 本处所属各分局职工工作之分配,悉依照细则办理。
第三条各分局局长除秉承本处理全局事务外,并办理下列事项:
1.典守印信并兼理会计、庶务事项。
3.每日早六点钟,须将本局通附近各局线路试叫一次。特等分局并须与本处对钟一次,邑等分局对钟一次,二、三、四等分局与附近一等局对钟一次。
第四条特等及一、二、三、四等分局管理员除值班管理话务外,并照各等分局之情¥228形,用干支文字将管理员编列号数,分配办理一切兼任事宜。
第五条特等分局之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2.丁、戊已号管理员并帮办修理机件事项。
3.庚号管理员兼任整理线路并兼收发保管工具,材料事项。
4.辛、壬、癸号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事项。
5.子、丑、寅号管理员,兼办交际及营业宣传事项。
6.卯、辰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传拟及档案事项。
7.已、午号管理员兼办抄写,发接电话日记及收发票事项。
8.未号管理员兼办统计报告表册编制话务费收入登记事项。
第六条一等分局各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甲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传拟、缮写、收发及档案事宜。
2.乙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修理机件事项。
4.丁号管理员兼办工具材料之收发,保管以及营业宣传,帮写发接话日记事项。
第七条二等分局各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甲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传拟、缮写、收发及档案事项。
第八条 三等分局各管理员兼任事项分配如下:
1.甲号管理员兼办文书之撰拟、缮写、收发档案及营业之宣传、工具、材料之收发、保管事项。
2.乙管理员兼办整理线路,修理机件,抄写发接话日记及,月报表事项。
第九条 四等分局如管理员为一人时,所有局内一切事务,由局长及管理员共同分任之。
第十条特等分局录事职务分配如下:
1.缮写公文。
第十一条 各分局巡线土之职务如下:
1.关于巡修线路事项。
2.关于值班管理话务事项。
第十二条 各分局巡线土系二人,应由局长酌情分配担任前条所列之事項。
第十三条 凡公文到局由兼管收发人拆封登记挂号后,送交局长批阅,不得延搁。
第十四条 凡公文附有银钱、器具、物件等项,须详登收文簿将款物分交管理会计,庶务或工具材料之职员,点收清楚,方能卸责。
第十五条 到文经局长批阅后,方交兼管传拟文书之管理员办理之。
第十六条 凡主管理员拟办稿件,须随办随送局长核定判行不得积压。
第十七条 每一稿件判行后,即交出兼管缮写人缮清校对无讹,再交兼管印信文用印后,将原稿及收件并送兼管收发人编号摘由登人收文簿,即将发文封固送发,同时将原稿交兼管档案人归档。
第十八条各发局兼管会计人员,掌保管公款及编造予算书事项。
第十九条各分局兼管庶务人员购买公物,分配勤务工作及局内清洁卫生事项。
第二十条 各分局经费应于每月十五日以前,由兼管会计人员编造下月份予算书,连同清款凭单送管理处核转领款。
第二十一条各分局每月经费,由管理处发给后,由兼管会计人员,按照予算工定额,开具薪工收据,通知各职员、巡线土、勤务等亲自署名盖章,粘贴印花领取薪资。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每月月终,应将上月份本局支出经费计算书,连同单据,请送管理处转报核销。
第二十三条各分局每月月终,应将上月局中财产,增加或减损数目,填表程报,并于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编造财产目录送管理处核转。
第二十四条各分局应备下列各种帐簿,每年度终了更换一次(其程式另有规定)。
1.现金出纳簿。
4.杆线损失赔款收支簿。
6.购买物品编号簿。
9.物料收支分类簿。
第二十五条各分局职员因事请假,在离局之前,须将经办事件委托妥人暂代。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准分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24年7月8日)第一条 国有电报、电信杆线(包括附属物品,以下简称杆线)经过地方该管行政机关应负责督率所属警团及沿线各地方自治机关,随时巡查保护。
230第二条各地方发现有盗窃、损毁电杆情事,该管行政机关应即派警团协同失事地方之自治机关严密缉办,并一面通知附近电报局,查勘修复。
第三条在一个月内辖境发生盗窃杆线案件三起以上,而不能缉护者,该管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应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十一条之规定交付惩戒。
第四条 在军事区域内发生盗窃或损毁杆线情事,确为当时地方行政机关能力所不及保护者,应由该管行政机关呈报交通部查明核办。
第五条各地方行政机关,对辖境内盗窃或损杆线案件,如能迅速破获者,得由其主↘管机关列入考成,予以奖励。
第六条下列各犯一经辑获,应解该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办。
甲、盗窃杆线之人犯。
乙、搬运、寄藏、故买脏物或为牙保者。
丙、毁损杆线者。
第七条 各地方行政机关,应将刑法第二○二条、第三三七条、第三三八条、第三十六条及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及第一〇三条之条文,布告周密,张贴所属域城镇乡村。
第八条凡向当地行政机关告发杆线窃贼或脏物所在地,因而人赃并获者,应由当地行政机关转呈交通部酌给奖金。
第九条 遇有资窃或毁杆线案件情节重大,须悬偿缉犯者,当地行政机关得商有电报或电话局,呈准交通部施行。
第十条 交通部电报局或电话局,派遣员工巡修杆线,遇有必要时,得随地商请该管行政机关派警团随同保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政院核准通令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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