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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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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邮电企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在邮政工作方面,主要是各单位业务的“使用规则”和“处理规则”;电信工作方面主要有“技术规程”和“业务规程”。1963年,邮电部和省局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邮电业务中各项工种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颁布。县局在引导职工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又制订了部分补充规定,保证了各项通信任务的顺利完成。1966年至1970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规章制度均遭到破坏,1973年始开展企业整顿,恢复部分规章制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扭转了“文化大革命”以来的错误。1979年以后对邮政电信各项业务中的“处理规则”、“使用规则”重新修订颁布。并颁行了新的“机线维护规程”、“工程验收规范”。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鹏签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法”和“细则”对邮政十余项业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电信“法规”与“细则”,把邮电企业的管理推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