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邮电员工不论差役,均实行严格的等级制,逐月发给银两。主要以资(工龄)为依据,工作优良者,逐年加薪,工作差者,延期加薪。年资越深,工资越高。如由于身体衰弱或工作能力减退等原因,致递升无力,即在考核表上说明“薪给已足”字样,不再予以晋级。
战邮时期的邮电职工实行供给制,从局长到交通员,除供给生活必需品外,在条件好时,还发给极少量的津贴。
1949年始,实行“大包干”制,按月发给职工粮食和烧柴,按季发给衣服、鞋等。职工家属享受“军属”或“工属”待遇,由村里负责代耕。1953年,冠县邮、电二局合并,邮电职工待遇改为薪金制,按不同工作,评定工资等级,并按当时物价折为工资分,每个工资分约在3角人民币左右。职工的平均工资约在三、四十元左右,每月分两次发放。
1956年10月,实行工资改革。改革后的职工工资实行四等七级制(四等是技术等级,七级是工资级别)。局领导人工资线条为1~15级。改革前全局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44.93元,改革后增至51.7元,85%以上的职工增加了工资。此次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28.92元。1963年调整工资,全局44%的职工增加了工资。1972年调整工资,重点是低工资(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整。
1977年冠县邮电局根据国务院[1977]89号文件规定,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局职工121人,有40人晋升一级工资,有18人靠级,占总人数的47.9%,全局月增加工资额287.8元。1979年冠县由三类工资区调升为四类工资区。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全局有69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占全局职工的43.6%,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499.2元。
1983年,邮电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取消了名目繁多的工资级别,1978年前的在职职工,除个别不能升级外,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干部工资分为15个等级,除最低一级外,每一级又分为正、副级。工人工资分8个等级,除最低一级外,每个级又分正、副级。无论干部职工,以本人现行工资额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等级后再晋升一级,部分知识分子升两级。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937元。
1985年7月,冠县由四类工资区升为五类工资区。同年,根据邮电部发行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198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新标准等级后,经考查合格者再晋升一级。
1982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实施新标准工资。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165元。
1986年1月,进行了一次工资扫尾工作。主要针对下列情况:(1)1949年底前参加工作,现标准月工资额在94
元及其以下的;(2)1956年底参加工作,现月工资额在82元及其以下的;(3)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 76元及其以下的;(4)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70元及其以下的;(5)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60元及其以下的;(6)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调整后工资额在82元及其以下的;(7)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调整后工资额在76元及其以下的,可以再升级。全局列入升级范围的有158人,其中升一级的有12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3546元。
1986年10月,根据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和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经聊城地区邮电局同意,198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每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晋升半级工资,全局共有163人的工资得到调整。
1987年,经聊城地区邮电局批准,冠县邮电局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从7月份起实行浮动奖励工资。从 1988 年1月起将其改为固定工资,这次调资的共有156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129元。
1988年9月,经省、地两级局同意,冠县邮电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自该年7月1日始,对部分职工实行浮动效益工资(或效益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凡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含合同制),若按质按量完成所分配工作者,可增加一个级差的浮动工资。
凡1986年1月至198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者,每半年发给30元的效益奖金。这次增加的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始纳入邮电行业工资,1990年10月始,这一级工资改按档案工资。全局增加一级工资的有150人,发30元效益奖金的有15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总额2077元。
1989年,冠县邮电局根据省、地邮电局文件和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职工工资划分为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和企业工资三部分。同年9月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全局职工工资实行考核升级。工人以劳动态度、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为主要考核内容,干部以德、能、勤、绩为主要考核内容。经考核合格者,除本人已达到或超过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外,自当年10月1日起列入增加企业浮动工资的范围。其中:198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加一级;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增加半级。全局增加一级的167人,增加半级的6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315元。
199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精神,将1989年纳入行业的工资改为档案工资。自当年10月始,又为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升一级邮电行业工资;1971年至1982年底期间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升级邮电行业工资。全局升一级工资的职工有59人,升半级工资的有79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3450元。
1991年10月,冠县邮电局根据邮电部〔1991〕333号和鲁邮电费字[1991〕31号文件精神,将1989年档案工资上浮1.5级纳入邮电行业工资,全局有172名职工的工资得到调整,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5691元。
2831992年,根据鲁邮电费字[1992]第91号文件精神,对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根据其劳动态度、工作业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经考核合格者,均予增加一级档案工资。全局增加一级工资的有157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826元。
1993年2月,根据邮电部[1993]邮部字第135 号文件和鲁邮电劳〔1993〕第44号文件“关于邮电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精神,以岗位劳动评价为基础,以岗位劳动的差别和职工劳动成果的大小为依据,向生产一线的苦、脏、累、险以及技术要求高、责任重的岗位斜。全局参加此次工资套改的职工共204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754万元。
1994年1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冠县由五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六类工资标准。冠县邮电局205名职工的工资均予上调,全局月增资额 5333元。
1995年,根据鲁邮电[1995]第705号文件精神,邮电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又作了适当的调整,全局有 206 名职工工资得到上调,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44万元。
1996年2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聊城地区邮电局规定,县局制定并实施《邮电职工上岗津贴暂行办法》,职工上岗津贴主要根据企业内部各个岗位的岗位特点、工作环境、责任大小等情况,主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属发放的范围。同时,依据《邮电职工上岗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局218名职工干部,分别给予每月40-120元不等的、七种标准的津贴,每月随同工资发放。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09万元。1996年10月,调整部分职工的岗位类别和技能类别工资标准,凡在199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属调整范围。
同时,以劳动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为主要考核内容。全局有208名职工升级,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01万元。
至1997年,全局210名职工,每人平均工资额达到11801元,比建国初期的人均450元左右增长了26倍以上。
中华民国时期,邮电员工不论差役,均实行严格的等级制,逐月发给银两。主要以资(工龄)为依据,工作优良者,逐年加薪,工作差者,延期加薪。年资越深,工资越高。如由于身体衰弱或工作能力减退等原因,致递升无力,即在考核表上说明“薪给已足”字样,不再予以晋级。
战邮时期的邮电职工实行供给制,从局长到交通员,除供给生活必需品外,在条件好时,还发给极少量的津贴。
1949年始,实行“大包干”制,按月发给职工粮食和烧柴,按季发给衣服、鞋等。职工家属享受“军属”或“工属”待遇,由村里负责代耕。1953年,冠县邮、电二局合并,邮电职工待遇改为薪金制,按不同工作,评定工资等级,并按当时物价折为工资分,每个工资分约在3角人民币左右。职工的平均工资约在三、四十元左右,每月分两次发放。
1956年10月,实行工资改革。改革后的职工工资实行四等七级制(四等是技术等级,七级是工资级别)。局领导人工资线条为1~15级。改革前全局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44.93元,改革后增至51.7元,85%以上的职工增加了工资。此次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28.92元。1963年调整工资,全局44%的职工增加了工资。1972年调整工资,重点是低工资(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整。
1977年冠县邮电局根据国务院[1977]89号文件规定,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局职工121人,有40人晋升一级工资,有18人靠级,占总人数的47.9%,全局月增加工资额287.8元。1979年冠县由三类工资区调升为四类工资区。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全局有69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占全局职工的43.6%,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499.2元。
1983年,邮电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取消了名目繁多的工资级别,1978年前的在职职工,除个别不能升级外,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干部工资分为15个等级,除最低一级外,每一级又分为正、副级。工人工资分8个等级,除最低一级外,每个级又分正、副级。无论干部职工,以本人现行工资额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等级后再晋升一级,部分知识分子升两级。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937元。
1985年7月,冠县由四类工资区升为五类工资区。同年,根据邮电部发行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198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新标准等级后,经考查合格者再晋升一级。
1982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实施新标准工资。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165元。
1986年1月,进行了一次工资扫尾工作。主要针对下列情况:(1)1949年底前参加工作,现标准月工资额在94
元及其以下的;(2)1956年底参加工作,现月工资额在82元及其以下的;(3)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 76元及其以下的;(4)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70元及其以下的;(5)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工资额在60元及其以下的;(6)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调整后工资额在82元及其以下的;(7)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调整后工资额在76元及其以下的,可以再升级。全局列入升级范围的有158人,其中升一级的有12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3546元。
1986年10月,根据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和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经聊城地区邮电局同意,198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每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晋升半级工资,全局共有163人的工资得到调整。
1987年,经聊城地区邮电局批准,冠县邮电局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从7月份起实行浮动奖励工资。从 1988 年1月起将其改为固定工资,这次调资的共有156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129元。
1988年9月,经省、地两级局同意,冠县邮电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自该年7月1日始,对部分职工实行浮动效益工资(或效益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凡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含合同制),若按质按量完成所分配工作者,可增加一个级差的浮动工资。
凡1986年1月至198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者,每半年发给30元的效益奖金。这次增加的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始纳入邮电行业工资,1990年10月始,这一级工资改按档案工资。全局增加一级工资的有150人,发30元效益奖金的有15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总额2077元。
1989年,冠县邮电局根据省、地邮电局文件和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职工工资划分为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和企业工资三部分。同年9月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全局职工工资实行考核升级。工人以劳动态度、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为主要考核内容,干部以德、能、勤、绩为主要考核内容。经考核合格者,除本人已达到或超过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外,自当年10月1日起列入增加企业浮动工资的范围。其中:198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加一级;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增加半级。全局增加一级的167人,增加半级的6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315元。
199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精神,将1989年纳入行业的工资改为档案工资。自当年10月始,又为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升一级邮电行业工资;1971年至1982年底期间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升级邮电行业工资。全局升一级工资的职工有59人,升半级工资的有79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3450元。
1991年10月,冠县邮电局根据邮电部〔1991〕333号和鲁邮电费字[1991〕31号文件精神,将1989年档案工资上浮1.5级纳入邮电行业工资,全局有172名职工的工资得到调整,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5691元。
2831992年,根据鲁邮电费字[1992]第91号文件精神,对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根据其劳动态度、工作业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经考核合格者,均予增加一级档案工资。全局增加一级工资的有157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2826元。
1993年2月,根据邮电部[1993]邮部字第135 号文件和鲁邮电劳〔1993〕第44号文件“关于邮电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精神,以岗位劳动评价为基础,以岗位劳动的差别和职工劳动成果的大小为依据,向生产一线的苦、脏、累、险以及技术要求高、责任重的岗位斜。全局参加此次工资套改的职工共204人,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754万元。
1994年1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冠县由五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六类工资标准。冠县邮电局205名职工的工资均予上调,全局月增资额 5333元。
1995年,根据鲁邮电[1995]第705号文件精神,邮电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又作了适当的调整,全局有 206 名职工工资得到上调,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44万元。
1996年2月,根据省邮电管理局、聊城地区邮电局规定,县局制定并实施《邮电职工上岗津贴暂行办法》,职工上岗津贴主要根据企业内部各个岗位的岗位特点、工作环境、责任大小等情况,主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属发放的范围。同时,依据《邮电职工上岗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局218名职工干部,分别给予每月40-120元不等的、七种标准的津贴,每月随同工资发放。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09万元。1996年10月,调整部分职工的岗位类别和技能类别工资标准,凡在199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属调整范围。
同时,以劳动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为主要考核内容。全局有208名职工升级,全局每月增加工资额1.01万元。
至1997年,全局210名职工,每人平均工资额达到11801元,比建国初期的人均450元左右增长了26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