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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农话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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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电话称为县内电话,装电话用户仅是党政机关等主要机构,电话全部免费服务。

1955年10月,农话开始收取通话费,但不收月租费。1957年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山东省县内电话营业试行办法》,规定收取月租费,每每月3元。通话费分甲、乙2级,甲级:

25 公里内每次(3分钟为一次,下同)0.15元;乙级:25 公里以外,每次0.2元。1960年2月,月租费改为参照市话标准执行。

1966年,省局对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农话月租费由原来的5.5元调整为5元;2户同线由4.4元调为4元;由计次改为以分钟计通话费,甲级每分钟0.05元,乙级每分钟0.1元;每张话单不足0.1元者按0.1元收费。夜间及法定假日实行半价收费;取消销号费等。

1980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农话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甲种普通电话月租费由5元调整为7元;乙种调整为8元。通话费恢复计次制,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甲级每次0.15元,

乙级每次0.3元。销号费不分甲乙级,一律0.05元。

2391982 年经省政府批准,对农话收费做了部分调整;不分昼夜,不分节假日,一律按通话次数全价收费。

1988年10月始,安装农村电话比照市内电话办法和标准收取初装费和改制费。

1992年建成本地自动电话网后,通话费实行每分钟按0.6元计收,不足1分钟按1分钟收。甲种用户月租费为12元,乙种用户月租费为 18 元。中继线月租费:呼出54元,呼入78元,呼出入为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