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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兑业务的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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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兑款的收寄1949年到1958年,汇款使用“票汇”办法。邮电局收寄汇款后,将汇票交汇款人以挂号信寄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挂号信后,持汇票到指定邮电局取款。1959年由“票汇”改为“信汇”,汇票不交汇款人邮寄,而是由收汇局按照寄款人填写的汇款通知单上收款人的地址,将汇票及汇款通知单寄汇付局。收款凭兑付局投送的汇款通知单到指定邮局按规定手续取款。汇款的限额,1949年以来曾做过数次变动。1982年始,每张汇票最高限额5000元,超额部分分笔办理。

(二)汇兑业务在局内的作业流程汇款自局营业部门收寄之后,直接由汇检部门(汇兑检查员)取走。汇检部门对全局进出口汇票业务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并负责将汇兑凭证清理,向省局汇兑稽核科报账。汇检部门按照“进、出、转”整理清楚之后,交予封发部门,如系电汇,汇检部门即依规定向兑付局拟发一汇款电报,交电信营业按受理电报手续办理。之后的程序和包裹的处理程序相同。

(三)汇兑款的兑付新中国成立初期,收款人接到汇款通知书之后,到指定的邮电局(或所)取款时,收款人必须在汇票背面盖章,兑付局须验查邮寄汇票的挂号信封或其他证明文件。票汇改为信汇后,兑付款的规定基本同前,收款人领取汇款时,必须出示能证明收款人身份的合格证件如工作证、退休证、工会会员证、户口薄、身份证等,方可领取。

(四)汇款的领取时限1950年规定,自汇票开发之日算起,电汇为3个月,普通汇款为6个月,逾期不领可退还汇款人;汇款人仍不领回,自汇票开发之日满3年后,可将此汇款归入国库。无法投送汇款亦照此法处理。1985年,汇兑款有限期规定,无论普通汇款、电汇均为两个月;收汇人久不领取应行催领,经二次催领后,自汇款通知单投递之日起,过两个月仍不领取应予退汇。如既无人领取,又无法退汇者,再满两个月后,邮局可按无法退还汇款处理。

(五)汇款资金的结算1952年前是由邮政系统内部自行管理调拨资金,协调

余缺。1954年邮电部与银行总行联合颁布了《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草案》,规定将汇兑款统一存入银行,开立邮政汇兑专户。1959年重新作了补充规定,各级邮局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并可以透支。县级邮局的账户只办理汇兑资金的存取和省局之间的结算,不能挪做他用。

县局每月与银行核对兑超差额和汇超余额,由上级银行划拨,省局统一结算。邮局存款不计息,银行处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