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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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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电报开办,以军事服务为主兼营少数商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部于 1951 年 2月规定的

电报种类有:(1)防空情报电报;(2)航行安全电报;(3)军委气象电报;(4)报讯电报;(5)军事工作组交发的军事电报;

(6)政军电报;(7)全价政务电报;(8)公益电报;(9)加急私务;(10)线路阻断电;(11)公务业务公电;(12)纳费业务公电;(13)寻常私务、新闻电报;(14)书信电报;(15)新华社业务电报;(16)土改电报。根据电报类别不同,其传递顺序及处理时限亦不同。

1956年颁布的电报业务规程(草案)中,把电报分为 13类:防空、事故、天气、报汛、公益、军事、军政、企业、新闻、普通、书信、汇兑、公务。开放特种业务13种:为特急、加急、校对、分送、专送、预付回报费、送妥电知、改发、邮送、指定日期报送、昼夜投送、留交、亲启。

1963年电报业务规程,将国内电报划为10类,即:防空、天气、事故、水情、军政、公益、新闻、普通、公务、邮汇。

特种业务有9种:特急、加急、校对、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电知、改发、邮送、留交。

1971 年 10 月把电报种类改为6类:特种(警报信号、无线电信号、气象、水情)、军政、新闻、公务、汇款、普通。

1978年电报种类改为11类:防空、天气、特种、水情、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汇款、公电。

1987年国内公众电报定为8类: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新闻、普通、汇款、公电。

1992年始电报种类改为9类:天气、水情、公益、政务、公务、新闻、普通、汇款、公电。

至1997年底。

1994年5月开办公众传真电报业务。为适应社会需求,遂开办礼仪电报业务,其内容包括庆贺电报和吊唁电报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