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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兑业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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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邮政章程规定:每人每日限寄汇票初定10张,宣统年间改为5张(每张汇票按各局的类别不同分甲、乙、丙而限寄额不同)。汇票价值以所贴邮票为凭。所贴邮票均剪为两半,一半贴于汇票上,交汇银人自行封于挂号信内寄给收银人;一半贴于核对收据上,由发票局寄给付银局,以作取银核对之用。

中华邮政初期,甲类汇兑每张汇票限寄100元,乙类汇兑每张汇票限寄50元。

1171930年,开办小额汇票业务,所有邮务代办所均可办理。汇款额1元至10元不等,取款手续亦较为简单。这项业务受到民用汇款用户的欢迎。

战邮时期,解放区曾实行解款汇寄方法。1947年始,解放区率先实行汇款汇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汇兑业务只分普通邮汇和电报汇款两种。1950年曾试行一种长途电话通知开发汇票的汇款办法,1953年9月1日停办。电报汇款即电汇,此项业务开办于1958年6月。一般是以距离较远,汇款时间较紧的救急款为对象的业务。出口电汇仅在县局办理,支局所只做进口电汇的投递。电汇的善后稽核工作,由县局汇兑检查部门连同普通汇款清理后,发至省局汇兑稽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