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企业及城市车辆清洗站资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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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企业及城市车辆清洗站资质办理
城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办理程序:①下列城市环境卫生企业为资质论证范围:从
事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除、
运输的企业;从事城市废弃物消纳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从事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
的企业;从事城市机动车辆或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保洁作业的企业。②从事城市环
境卫生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合法
经营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经营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做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设
施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③已经设立的城市环境卫生企业申请
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技
术骨干的技术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企业的验资证明;企业完成的代表工作及服务单
位的评价资料;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④城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的审批。接
到城市环境卫生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对资料、证件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在每年的10~12月份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对不予办理资质证书的,
应当作出说明。
城市车辆清洗站申报程序:①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资
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
选型;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资料。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设备安装
验收报告、人员组成情况、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
文件。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
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