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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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
燃气工程的建设与管理:①燃气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须征得
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燃气厂(站)输配设施要征得技术监督部门的同意;②燃
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③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申
请,城建、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经营与使用:①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小区自供的管道液
化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②经营燃气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
资质证书》;③燃气经营企业降压、停止供气、恢复供气要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夜
间恢复供气;④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点;⑤不得违反规定减少
燃气供应量;⑥禁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钢瓶;⑦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
气;⑧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燃气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①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②禁止盗用或者转
供燃气;③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④禁止倒罐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
业负责倾倒;⑤禁止擅自涂改钢瓶检验标记;⑥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
器具和燃气设施等;⑦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供应企
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燃气企业资质管理:①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申办企业资质。②城市燃
气企业资质按供气能力实行分级审批,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的燃气企业由省建设厅
审查,报建设厅发证;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由市建委审查,报省建设厅发证。③
申请燃气企业资质需提交下列文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
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施工及安装竣工验
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气源
情况,外购气源应提交供需协议书;其他有关文件。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批:接
到城市燃气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对供气能力在1万户(含) 以上的煤制气企业,储罐
容积在400立方米(含)以上的液化气供应企业,对资料、证件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在每年
的10~12月份报省建设厅按审批权限审核发证。 上述限额以下的城市燃气、热力运营
企业的资质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由省建设厅
核实发证。对不予办理资质证书的,应当作出说明。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已发放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资质管理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