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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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
工程项目建设,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
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
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骨干项目。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
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
可以实行监理;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④利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是指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
织贷款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
资金的项目。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项目总投资额在300 0万元
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
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
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轻轨交通、污
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
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或因特殊原因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实行监理,
准许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实施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经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
位实行监理。否则,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
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