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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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申诉人申诉需提交劳动仲裁申诉书, 仲裁办收到申诉书后进行审
查,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在7日内送被申诉人应诉通知书,被
申诉人有15日的答辩时间(被申诉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需要开庭的,开庭通知提
前4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申诉人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申诉人不到庭的缺席裁决。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在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日。对
于待鉴定的事项(如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在鉴定期间仲裁庭中止审查,待鉴定结果
出来后再进入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