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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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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 业”、“文明信用工商户”,由市文明办、市农金体改办公示后命名挂牌,向社会公 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称号: (一)不讲信用、存有欺诈行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出现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三) 不及时归还借款,出现新不良贷款或欠息情况,有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 行为的; (四)“文明信用乡镇”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上升2个百分点或超过15%的; (五)“文明信用村”出现10%以上的贷款户欠贷、欠息的;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贷款逾期20天以上的; (七)不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 (八)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