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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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
业”、“文明信用工商户”,由市文明办、市农金体改办公示后命名挂牌,向社会公
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称号:
(一)不讲信用、存有欺诈行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出现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三) 不及时归还借款,出现新不良贷款或欠息情况,有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
行为的;
(四)“文明信用乡镇”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上升2个百分点或超过15%的;
(五)“文明信用村”出现10%以上的贷款户欠贷、欠息的;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贷款逾期20天以上的;
(七)不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
(八)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