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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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文明信用乡镇”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中予以鼓励;
(二)优先安排项目贷款和支农资金;
(三)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四)适当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
第十六条“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享受以下优惠:
(一)“文明信用村”村民贷款额度在3000元以内的,享受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二)提高“文明信用村”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并提高联户联保方式贷款所占
比重;
(三)对“文明信用村”优先安排支农再贷款;
(四)“文明信用户”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享受利率优惠;
(五)对“文明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
款证办法;
(六)对“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实行送贷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二)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三)发放一定限额的贴息贷款,适当增加贷款授信额度;
(四)最大限度地给予贷款支持,并核发贷款证,简化借款手续;
(五)实行送贷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