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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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方法步骤
第十二条实施“文明信用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二)严格条件,按程序进行;
(三)示范带动,逐步推进。
第十三条“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的评定:
(一)参评乡镇、村居、企业向乡镇信用评审小组递交《信用评定申请表》和书面
报告;
(二)乡镇信用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评审
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市级评审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的评定:
(一)参评农户、工商户向乡镇信用评审小组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乡镇信用评审小组会同村两委及社员代表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评
审委员会评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