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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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成立东营市实施农村“文明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及评审机构,由市委宣传
部、市文明办、市人民银行、市农金体改办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金体改办,负责“文明信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评选要按级申报:
(一) “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由县区初评推荐,
报市审定;
(二)“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由乡镇初审推荐,报县区审定;
(三)创建活动中各类资信审定工作由乡镇信用评审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