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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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文明信用乡镇”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有力,开展广泛;
(二)认真抓好公民诚实守信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群众信用意识强,社会风气良
好;
(三) 有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文明信用村”标准, 与农村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
“AA”级以上企业超过辖内企业总数的50%;
(四) 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收贷收息率达到99%以上,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
控制在13%以下;
(五)无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活动;
(六)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行为。
第六条“文明信用村”条件:
(一)村居两委班子对创建活动重视,组织发动广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村民风气正,诚实守信意识强;
(三)村居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
(四)入股社员户数达到50%以上;
(五)有80%以上的农户被评为“文明信用户”。
第七条“文明信用户”条件:
(一)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经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农
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或系信用社入股社员;
(二)诚实守信,在村里威信较高;
(三)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记录。
第八条“文明信用企业”条件:
(一)对创建工作重视,参与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市场预测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诚实守信意识强,社会信誉高;
(三)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为市级以上“重合
同守信用企业”;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对外担保贷款形成不良
贷款或欠息后能积极主动帮助追缴或偿还;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报送真实有效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
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文明信用工商户”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并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