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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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①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
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调查;②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决定、命令的行为;③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定的
行为,并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失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④对违反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⑤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其所在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
交有关机关处理。
投诉中心通过接受来函、接待来访,设立投诉电话等方式,受理对行政效能问题
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各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市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对本地区、
本单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同时向市投诉中心报告工作,接受市投诉中心的工作指
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