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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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
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